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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上海市水务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时间:2025-03-31

  为进一步规范水务海洋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全面杜绝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开展水利领域行政检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按比例开展现场抽查。重点检查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等。

  (二)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开展河道采砂许可的监督检查,100%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执行情况,复核实际采砂量、运砂量与许可采砂量的一致性等。

  (三)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开展本市黄浦江、苏州河及全市海塘保护范围内目前已批复的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100%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要求的一致性、许可时限、堤防(海塘)及周边设施安全监测、防汛责任落实、应急预案和防汛物资储备、设施恢复情况等。

  (四)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开展河湖监督检查、防汛检查等日常检查,主要涉及堤防安全(中心城区)的经营性码头,80%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防汛墙管理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侵占河湖水域、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侵害水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开展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80%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许可取水管理台账、取水统计报表、计量设施检定证书、退水水质监测报告、用水工艺流程图等是否齐全、取水计量器具是否安装且正常运行等。

  (六)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对水务建设工地、水利工程乙级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100%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围护结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内业检查,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日常安全管理、日常质量管理、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单位资质复核检查,包括核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检测人员资格、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检测行为检查,包括检测资质、检测报告、检测活动等;现场检测能力检查,主要根据审批资质覆盖范围抽取1~2个参数进行现场检测复核。

  二、开展供水领域行政检查

  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供水调度管理细则》,开展对供水企业供水水压、水量、水质监测及专项监测,100%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供水企业水厂、泵站与供水管网的水压、流量进行在线实时监测、对涉水药剂生产原材料和产品质量进行抽查。

  三、开展排水领域行政检查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开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监督检查,处于深基坑施工阶段的100%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在建工地项目(中心城区)是否存在危害城镇排水设施保护及排水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开展海洋领域行政检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开展对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或临时海域使用准予行政许可对象的监督检查,100%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超范围用海或改变用海方式、是否按要求施工、是否竣工、是否改变批准用途、临时用海到期是否按要求拆除并恢复海域原状、海域使用权即将到期是否提交续期或注销申请、是否落实生态跟踪监测和保护修复措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开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对象的监督检查,100%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用岛、改变用岛方式、改变批准用途、用岛期满后未申请延期仍在使用海岛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