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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 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4-09-14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市海洋局研究起草《上海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有关工作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全面、详细审阅,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于2024年9月30日前反馈联系人。

  联系人:李文静

  电话:32066991

  邮箱:18810671029@163.com

  附件:《上海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海洋局

  2024年9月14日

 

上海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上海市无居民海岛保护开发利用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以下简称“用岛”)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岛活动申请、审核、报批。法律规定由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开发利用原则)

  用岛应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负责用岛项目受理、审查、报市政府审批有关工作。

  用岛项目涉及使用海岛周边海域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第五条(申请材料)

  单位或个人向市海洋局提出用岛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四)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五)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还应附市政府出具的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材料受理)

  市海洋局受理用岛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核实,包括: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依据公开信息核实申请人资质和身份;

  (三)申请的用岛活动是否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修改完善。

  第七条(公示程序)

  市海洋局应当对用岛申请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在市海洋局官网进行。

  第八条(现场勘查)

  市海洋局在受理用岛申请后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现场勘查,并形成现场勘查书面材料。

  第九条(意见征询)

  市海洋局受理用岛申请后,应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人民政府意见。

  第十条(专家评审)

  市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用岛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就项目用岛是否必要可行等出具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审核委员会审核)

  市海洋局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对项目用岛进行审核,综合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和专家评审结论,提出同意用岛申请、退回重新审查或不同意用岛申请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审核内容)

  市海洋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项目用岛是否符合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管控要求,是否遵循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有关要求;

  (二)用岛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编制,是否切实可行;

  (三)用岛面积、界址是否清楚,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四)申请使用的海岛是否已设置或计划设置其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五)是否对领海基点、国防用途海岛及其周边军事设施和舰艇航道安全等产生影响;

  (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是否已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第十三条(局长办公会审定)

  项目用岛经市海洋局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海洋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报市政府审批)

  市海洋局应当受理海岛使用申请后2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并附以下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报批稿)、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报批稿)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四)市海洋局审核意见;

  (六)公示、异议复核和听证结果材料;

  (七)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第十五条(用岛批复)

  用岛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海洋局印发用岛批复文件,并抄送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复内容包括: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人、项目名称、使用海岛的面积、类型、用岛方式、用岛范围、期限;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要求;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生态保护要求;

  (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缴纳及减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按照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要求)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合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不得擅自改变用岛类型、性质、用途、范围。需要改变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应当报市海洋局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使用期限)

  无居民海岛使用最高期限,参照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涉及建设、交通、安全、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