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水务〔2023〕145号
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2021〕3号)等要求,切实做好2023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保障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我局制定了《上海市2023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印发
上海市2023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切实做好2023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保障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2021〕3号)和《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沪水务规范〔2020〕1号)等要求,现就2023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加大行业监管和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推动人为水土流失有效防治,推进全市生态保护和绿色城市建设。
二、工作范围
包括市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水土保持工作履职情况检查两部分。
(一)市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对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对有关资料进行核查(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监测监理、设施验收等)。
(二)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水土保持工作履职情况检查
主要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开展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管理情况、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
充分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配合监管,对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水土保持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抽查。
(二)书面检查
在坚持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已检查且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的项目,可采取由生产建设单位提供影像资料、整改落实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重点及任务
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以生产建设项目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未批先建”)、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擅自变更(以下简称“未批先变”)、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弃土石渣(以下简称“未按规定倾倒”)和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义务行为为重点,主要任务包括梳理排查、监督检查、执法处理、跟踪督办、总结提高等方面。
(一)梳理排查
市水务局结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批后监管、日常监管、遥测遥感以及群众举报线索等情况,组织对辖区内“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变”“未按规定倾倒”和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准确掌握违法违规线索,分类拟定执法项目清单,依法严格查处,实行动态管理。
(二)监督检查
重点围绕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变”“未按规定倾倒” 和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严重问题,对生产建设项目逐个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提出监督检查意见。现场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3.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4.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5.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6.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7.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8.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9.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10.《水土保持法》《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和批复的水保方案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三)执法处理
市水务局组织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执法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意见进行执法处理,对新发现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变”“未按规定倾倒” 和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项目,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提出整改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对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交由局执法总队查处。有关处罚信息按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四)跟踪督办
市水务局对违法项目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确保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严格执行到位。对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监管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五)总结提高
市水务局全面总结监督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全流程管理,不断提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和监督检查成效。
五、进度安排
(一)梳理排查阶段(3月底前)
市水务局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变”“未按规定倾倒” 、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水土保持违法项目开展梳理排查。
(二)检查和查处阶段(4月至10月)
对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逐个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实现现场监管全覆盖。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下达监督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建立执法基础资料库。对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抽取部分项目,对监管工作进行现场督查。
(三)督办落实阶段(11月)
市水务局对有整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强跟踪监督,依法督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整改到位,巩固监督检查成果,对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违法项目处理(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四)总结阶段(12月)
市水务局将对本年度监督检查所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监督检查是加强水利综合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二)严格规范执法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法,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有序监管、有据监督、有迹可寻。要加强对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检查督导,确保各阶段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落实信用监管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沪水务规范〔2022〕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加强台帐管理,落实“两单”认定、报送、公开和应用等工作,切实提高水土保持监管效能。
(四)抓好宣传引导
各相关单位要加大水土保持政策宣传,适时对监督检查的各类活动进行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和守法自觉性,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
附件:上海市2023年度水土保持监管任务计划表
附件
上海市2023年度水土保持监管任务计划表
序号 | 工作安排 | 主要任务 | 具体任务 | 任务 时段 |
1 | 市水务局监管任务 | 梳理排查 | 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变”“未按规定倾倒” 、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水土保持违法项目开展梳理排查。 | 3月底前 |
2 | 监督检查 | 重点对存在查工作计划,组织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未按规定倾倒” 和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严重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逐个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抽取部分项目,对监管工作进行现场督查。 | 4-10月 | |
3 | 执法处理 |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立案查处,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 ||
4 | 跟踪督办 | 对违法违规项目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监管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 11月 | |
5 | 总结提高 | 对本年度监督检查所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 | 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