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批准《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信息明细属性2004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沪府[2004]80号文),原则同意由市水务局组织编制的《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依据,以《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和《上海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纲要》为指导,立足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上海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流域水功能区划和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对本市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进行分类和分区。《区划》按照“安全、资源、环境”三位一体的要求,遵循水的流域性和区域性特点,以饮用水源地保护为重点,以科学区划、有效保护、优化配置、综合利用为基本原则,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水利部制定的《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的两级区划体系要求,对全市河网和主要骨干河道进行功能划分。
其中,一级区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四类。“保护区”指崇明东滩、九段沙自然保护区和太浦河等水域,水质控制标准为Ⅰ~Ⅱ类水;“保留区”主要包括长江口、杭州湾的非开发利用区水域,水质控制标准为Ⅰ~Ⅱ类水;“缓冲区”为沪苏、沪浙边界主要河道,水质控制标准为Ⅱ~Ⅲ类水;上海市其它地区水域为“开发利用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Ⅱ~Ⅴ类水。
二级区划是对一级区划中的“开发利用区”进一步进行细分,将本市河网和46条主干河道、2个湖泊进一步划分为八类用水功能区,即“饮用水源区、过渡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排污控制区、航运区”。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作为本市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依据,是涉水专业规划的基础,是水资源综合管理的目标。今后,市水务部门将按照《区划》的要求,进一步研究制定《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本市的水(环境)功能区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