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失信信息修复办法》 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25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24〕8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规定了“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条件和修复流程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对其他失信信息,本市实施分级分类修复制度,具体修复条件由本市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信用主体就水务海洋领域认定的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未履行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等5类失信行为申请失信信息修复,适用本办法。
二是明确对信用修复的工作分工。市、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负责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意见反馈和信用主体知情权保障等工作。
三是重点划定了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对罚款 20 万元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10万元以下的,未履行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的认定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罚款超过20 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超过1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执行信息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四是明确修复条件。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应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3个月。对情节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应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6个月。
五是对申请材料、修复程序和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