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水务行业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管控规定(试行)》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水务规范〔20253

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城投水务集团、环境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务行业排水设施有限空间作业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水务行业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控规定(试行)》已经 2025 年 1 月 24 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5 年 3 月 10 日

 

水务行业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管控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水务行业城镇排水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水务行业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务行业城镇排水设施,是指市、区水务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市、区排水行业管理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本市水务行业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过程中,涉及的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

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水务行业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受市水务局委托,承担本市水务行业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四条(区级部门职责)

区排水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水务行业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五条(运行维护职责)

市、区排水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其在水务行业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有限空间作业方面承担的单位管理、作业管控和定期报告等职责。

 

第二章 单位管控

第六条(运行维护单位主要责任)

水务行业城镇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实施有限空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发包管理)

运行维护单位将水务行业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确保承包方具备国家规定工程施工资质,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在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合同中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奖惩措施、终止条款等;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方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风险辨识)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有限空间进行全面排查和辨识,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动态更新,明确有限空间名称、位置、类型和危险因素等基本信息,对于存在硫化氢、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造成中毒、爆炸、窒息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并定期报告市、区排水行业管理部门。

第九条(风险评估)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对存在作业可能的有限空间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特性,采用量化风险评估模型,确定风险等级,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条(风险告知)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对有限空间内的危险危害特性、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措施、防护用品使用以及紧急报警联系方式进行告知,对可能产生造成中毒、爆炸、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采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擅自进入。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有限空间安全生产责任、现场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安全防护、作业审批、作业计划报告、作业监护等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教育培训)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教育和培训。作业部门(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作业人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有限空间的基本知识、危险识别与评估、预防措施、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通风与气体检测、操作规程与作业安全规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等。

第十三条(作业审批)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严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前必须编制详实的作业方案,明确现场人员职责、安全措施、操作流程等,并经运行维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运行维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未经运行维护单位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四条(作业计划报告)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区排水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有限空间作业计划。报告内容包含作业项目名称、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作业方案、审批情况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五条(防护与保护)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配备但不限于以下设备、设施:硫化氢、四合一气体检测报警仪;大功率机械通、排风设备;照明工具、通讯设备;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和其他防坠落用品;防护眼镜、防护服、防护手套等器具和装备。

第十六条(应急与演练)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制定有限空间和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等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人员、器材和装备,制定应急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第三章 作业管控

第十七条(全过程管控)

运行维护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规程,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全过程管控,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和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许可严禁作业。

(一)作业开始前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挡,封闭作业区域,并在进出口周边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告知牌,明确告示作业部门(单位)名称、审批部门、作业票批准人、现场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单位联系电话、安管部门举报电话等,防止无关人员入内。

(二)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当对实施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内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处置措施等。交底后,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双方应当签字确认。

(三)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可能危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设备设施、物料及能源时,应当采取封闭、封堵、切断能源等可靠的隔离(隔断)、物料清洗、清空或置换措施;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工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四)监护人员负责解除物理隔离措施,并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作业现场须配备必要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五)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作业。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所有检测数据应当予以记录。

(六)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监护工作岗位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七)如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施救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等装备,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作业现场负责人及时向本单位报告单位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信息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权利与义务)

作业人员有权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拒绝危险作业、获得监护人的指导帮助和必要的信息;同时遵守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指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并实时报告工作情况。

(一)在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或作业监护人不在场情况下,有权拒绝进行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二)有权要求并获得作业监护人的指导和帮助,以确保其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三)在作业前应当获得关于作业内容、地点、时间和要求等必要信息,以便充分了解并评估安全风险。

(四)在作业前,应当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包括风险评估、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以及应急措施等。

(五)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进入和退出有限空间的步骤、使用工具和设备的规范等。

(六)应当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并禁止携带作业工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

(七)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始终保持警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循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八)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向作业监护人或上级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运行维护单位的检查)

市、区排水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运行维护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管,主要包括:作业计划报告、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专项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和演练、对发包单位管理等。

第二十条(对作业项目的检查)

市、区排水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有限空间作业项目开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作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作业方案、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装备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规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督促整改)

发现运行维护单位有不符合作业规定或条件的下列行为之一,市、区排水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二)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潜水作业等维护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的;

)监护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停止作业处理)

发现运行维护单位有不符合作业规定或条件的下列行为之一,市、区排水行业管理部门应责令运行维护单位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整改后方可恢复作业。

(一)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二)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三)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四)有限空间作业时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五)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六)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市、区排水行业管理部门可以对存在上述行为的运行维护单位,采取发函、约谈、通报、曝光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指引)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乡镇政府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区政府交办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开展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区排水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5年4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水务行业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管控规定(试行)》的通知

  •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 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