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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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规范〔2025〕8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水务海洋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4日,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海洋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水务海洋管理秩序,加大执法力度,鼓励社会公众(应当为自然人,以下称为“举报人”)积极举报水务海洋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海洋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根据职责范围,对举报人举报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奖励的,适用本办法,执法总队职责范围包括:

(一)查处本市违反原水引水管渠管理规定,地面沉降管理规定,采砂管理规定,海域管理规定,海岛保护规定和危害、损坏海洋设施等违法行为;

(二)查处本市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范围内的水务违法行为。

 (举报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举报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行为:

(一)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19城建热线;

(二)网络:“上海水务海洋”网站,“我要投诉”栏目(http://www.shanghaiwater.gov.cn);

(三)来信、来访:上海市水务局信访办(江苏路389号,邮编200050),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杨树浦路851号,200082);

(四)微信小程序:上海水务有奖举报小程序。

第四条(奖励条件)对举报水务海洋严重违法行为,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人,执法总队应当给予奖励:

(一)能够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基本违法事实、线索或者照片、视频等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执法总队立案或者调查、处理的;

(二)经查证属实后,由执法总队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

条(奖励标准)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举报奖金为罚款额的1%,最低不少于200元;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举报奖金为罚款额的2%,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条(不予奖励情形)其他相关部门就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已经对举报人进行过奖励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为水务海洋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奖励。

(保密规定)举报奖励相关信息不予公开,执法总队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奖励顺序)对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人举报的,按举报的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

奖励领取举报人自收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90日内,未前来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其他情形本市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范围内水务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511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上海市水务海洋严重违法行为

序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具体事项名称

1

违反河道管理规定

未按照要求修建涉水工程设施

2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3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4

围垦湖泊、河流

5

擅自填堵河道

6

未按要求开填河道

7

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

8

未经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等行为

9

未经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10

未经规划同意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11

未经审查同意建设涉河工程设施

12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13

未经审核同意开工建设涉河建设项目

14

未经施工审核开工建设涉河建设项目

15

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16

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

17

违反防汛安全管理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18

危害防汛墙安全

19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20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21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

22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23

在黄浦江防汛墙在5米抢险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

24

不及时报告并按期修复受损防汛墙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

25

不按照规定进行水闸运行养护

26

不按照规定申报水闸安全鉴定

27

在水闸范围和引排水安全区内滞留

28

不按照调水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水闸

29

未加强水闸日常检查,或者未按照防洪排涝调度指令实施水闸运行

30

不按照防汛要求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31

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汛工程设施养护、运行

32

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未按规定安全鉴定

33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种植、修建阻碍行洪物体

34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5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6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

37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38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

39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40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1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42

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43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44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45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妨碍河道防洪排涝活动

46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47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48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49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50

不符合条件从事水文活动

5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52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

53

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

未按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开工建设

54

未按要求变更水土保持方案

55

擅自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

56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57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58

违反采砂管理规定

在长江流域禁采区禁采期采砂

59

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

60

未按许可要求采砂

61

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沙

62

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63

违法取用水资源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64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65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66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67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68

未依照批准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69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70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71

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

72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

73

地下工程建设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4

危害供水安全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75

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76

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

77

选用未获证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

78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

79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

80

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

81

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

82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3

违反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

84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85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

86

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87

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不包括原水引水管渠)

88

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

89

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90

危及原水引水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

91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92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93

盗用供水

94

擅自转供公共供水

95

供水水质或者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96

供水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

97

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

98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99

采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义务

100

采灌井未按照规定实施封井

101

拒绝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或者未完成规定回灌量

102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103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

104

地下水取水工程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105

违反节水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106

未按照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

107

取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

108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

109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

110

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

111

违反规定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112

未按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113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114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115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116

未缴纳污水处理费

117

未按规定变更排水户名称等事项

118

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档案记录保存期少于5年

119

未履行紧急排放口启用报告义务

120

危害城镇排水设施保护及排水安全

擅自封堵排水管道或未按要求恢复

121

未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防护措施

122

未将设施保护方案报水务部门备案

123

从事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

124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125

排水户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126

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事先报告或采取应急措施

127

未按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

128

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

129

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0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131

违反污泥管理要求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

132

违反海域管理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

133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

134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

135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

136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137

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

138

毁损岸滩影响领海基线确定

139

损害海底电缆管道

140

未按照规定备案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

141

违反海岛保护规定

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

142

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143

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

144

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145

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

146

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

147

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

148

危害、损坏海洋设施

未按规定报批,擅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

149

未按要求将有关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

150

获准的路由调查、勘测或铺设施工发生变动,未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151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未按规定执行

152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等工程的遗留物未妥善处理,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构成威胁或妨碍

153

从事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业

154

海上作业者未持有主管机关已签发的铺设施工许可证

155

未按规定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

156

外国籍船舶在未经批准的海域作业或在获准的海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作业

157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和备案,擅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

158

外国籍船舶未按本办法的要求报告船位

159

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未报告

160

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时未及时公告

161

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未备案

162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未备案

163

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

164

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等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165

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

166

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

一图读懂 |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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