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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调度管理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5-06-16

沪水务规范〔20256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供水调度管理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7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

                        2025613

 

上海市供水调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供水调度管理,实现供需平衡和保障供水安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供水调度,是指在取水、制水、输配水过程中为实现供需平衡和保障供水安全,所采用的信息采集、实时监控、日常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企业(包括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的供水调度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负责本市供水调度的监督考核工作。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具体负责本市供水调度的日常管理。

相关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供水企业供水调度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局指导。

供水企业负责实施本供水区域内供水调度工作。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五条(水压水量)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制定日常取水运行计划和原水工程运行方案,并根据公共供水企业的供水量变化实时调整原水供应量,满足制水厂的原水进厂压力和水量要求。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服务需求实时调整制水厂出厂压力和泵站出站压力,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得低于160kPa和管网监测点月度压力合格率不得低于97%。

供水企业应当每日将前一日供水量报送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和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企业调度计划)

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分析供水调度情况和供水调度信息系统运行状况,统计调度指令完成率、管网服务压力合格率、在线监测数据完好率等,制定本供水区域内下一月度供水调度计划,并将供水调度计划报送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供水企业因供水工程施工、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发生下列临时停止供水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市水务局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原水供水企业临时停止对制水厂供水或者进厂水压低于规定要求的;

(二)公共供水企业临时停止供水且涉及用户数达到1000户以上的;

(三)水厂日供水能力低于核定能力80%且降低日常出厂压力的。

第八条(设施设备)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巡视、维护和评估,确保供水设施设备完好。

供水企业实施DN500以上阀门操作DN500以上管道冲洗消毒、水厂或原水泵站单路供电、影响水厂或泵站供水能力的工程、影响省际或市级馈水的工程,应当将调度操作单提前三个工作日报送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或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管理

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水厂、泵站等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委托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并将通水并网方案、调度运行方案和水质检测报告提前三个工作日报送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或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相关供水调度信息实时传送至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或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供水设施停止使用管理)

供水企业停止或部分停止水厂、泵站等供水设施使用前,应当将调度运行保障方案提前十个工作日报送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或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应急取水口的启用)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取水口清淤、防潮运行实施计划,确保应急取水设施设备处于备用状态。

供水企业按照预案应急启用应急取水口时,应当同时向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和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计划性启用应急取水口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或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区域连通管管理)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负责协调多企业间的供水调度,制定跨区域馈水调度方案,组织相关供水企业跨供水区域的馈水调度。

供水区域连通管之间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区域连通管阀门完好和水质达标,根据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的指令操作省际或市级连通管阀门,并采取相应的调度措施满足馈水要求。区内连通管应当每月报送压力、流量数据至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

第十三条(管损抢修和报送)

供水企业发现管道损坏的,应当根据有关预案及时组织抢修。发生DN500以上管道损坏的,或外环线范围内管道损坏造成道路破损、路面积水致使正常交通封闭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将管道损坏情况、阀门操作情况报送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和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生DN300及以上、DN500以下管道损坏的,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将事件统计表报送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

本条前款所称的管道损坏情况包括爆管和漏水。

第十四条(供水调度应急预案)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本供水区域内供水调度应急预案;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根据跨供水区域调度的需要,结合供水企业调度应急预案,制定全市供水调度应急预案。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调度应急预案等规定,每年组织水厂突发停役、爆管、应急取水口启用等供水调度应急演练。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供水企业应当将供水调度应急预案报送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

第十五条(应急调度处置)

发生突发性供水事件由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影响日常供水调度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供水调度应急预案,并报告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或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涉及跨省际、市级供水区域应急调度的,由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组织供水企业实施应急调度。

第十六条(分析与评估)

突发性供水事件结束后,供水企业应当对事件的成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等进行分析和评估,并书面报告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和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供水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信息监控网建设和共享)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负责全市供水调度监控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本供水区域供水调度信息系统、供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供水管网模型系统,相关信息应当纳入全市供水调度监控网。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应当实现供水调度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监测点的建设布局)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在水厂、泵站、管网、供水区域连通管、二次供水等设施设置在线监测点。其中管网压力在线监测点还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每五平方公里不少于一个;

(二)每一个镇或街道不少于一个。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根据全市供水调度监管的需要,可以补充设置在线监测点。

第十九条(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

供水企业对于影响供水调度信息系统运行的工程,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信息不中断。

供水企业应当每年开展在线监测点运行维护工作,对易受冰冻、暴雨、雷击等灾害影响造成设备中断的监测点采取防护措施。

供水企业发生在线监测点数据中断的,应当将中断原因报送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监测点数据中断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制定迁建恢复方案,并在一个月内予以恢复。

第二十条(供水调度信息要求)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对供水企业相关供水调度信息数据进行统计汇总。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在线供水调度信息数据完好率不低于97%;水厂和泵站在线供水调度信息重要数据的完整率100%;供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完整率不低于97%。 

第四章 行政监管

第二十一条(监督考核)

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和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企业的供水调度活动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调度计划)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应当定期组织供水企业研究分析供水调度及相关信息化工作,根据研究分析情况和供水企业提交的调度计划,制定全市调度计划并下发,供水企业应当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测月报)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和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压力合格率、调度指令完成率、在线监测数据完好率等进行统计汇总,编制“上海市供水监测月报”。

第二十四条(日常调度通报)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负责对供水企业日常调度监测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名词解释)

供水区域,是指由一家供水企业负责独立管理的区域。

原水厂,是指原水供水企业下属的向公共供水企业提供水源的泵站、水库等。

制水厂,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下属的自来水处理厂。

水厂,是指原水厂和制水厂的总称。

调度操作单,是指为实现阀门操作、管网冲洗、供水设施停役检修和单路供电等而制定的操作单。

爆管,是指管道损坏导致周边压力突降30kPa以上,道路发生明显积水影响交通或者周边建筑物进水需要紧急关闭阀门维护的情形。

区域连通管,是指连接两个或多个供水区域的供水管道分省际、市级和区内连通管三类。

第二十六条 (供水调度监测信息)

本市供水调度监测信息参数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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