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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4-28

沪海洋规范〔2025〕1号

各相关委办局、沿海各区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规范开展用岛项目手续办理,经市政府同意,市海洋局制定了《上海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

  2025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印发

附件

  上海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

  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上海市无居民海岛保护开发利用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查和报批适用本办法。法律规定由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开发利用原则)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负责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受理、审查、报市政府审批有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四)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还应附市政府出具的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受理程序和要求)

  市海洋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方可予以受理,出具《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如需补正材料,应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七条(公示程序)

  市海洋局应在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后5个工作日对用岛申请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在市海洋局官网进行。

  第八条(现场勘查)

  市海洋局应在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后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现场勘查,并形成现场勘查书面材料。

  第九条(意见征询)

  市海洋局应在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人民政府意见。涉及领海基点、国防用途海岛及其周边军事设施和舰艇航道安全等用岛,还应征求军事机关意见。

  第十条(专家评审)

  市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就项目用岛是否必要、可行等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内容)

  市海洋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受理、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管控要求,是否遵循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有关要求;

  (三)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编制,是否切实可行;

  (四)用岛面积、界址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五)是否对领海基点、国防用途海岛及其周边军事设施和舰艇航道安全等产生影响;

  (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是否已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七)存在违法用岛行为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

  (八)有关部门意见是否达成一致。

  第十二条(市海洋局审定)

  市海洋局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对审查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局长办公会审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上报市政府审批、退回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决定。

  第十三条(报市政府审批)

  市海洋局应当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20个工作日内,将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的用岛申请,报市政府审批,附以下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报批稿)、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报批稿)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四)市海洋局审查意见;

  (五)公示、异议复核及相关材料;

  (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第十四条(用岛批复)

  用岛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海洋局印发用岛批复文件,并抄送有关军事机关、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复内容包括: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人、项目名称、使用海岛的面积、类型、用岛方式、用岛范围、期限;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要求;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监管要求。

  第十五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缴纳及减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凭用岛批复文件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凭证(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批复文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七条(开发利用要求)

  申请人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合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不得擅自改变用岛类型、性质、用途、范围。需要改变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应当报市海洋局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并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使用期限)

  无居民海岛使用最高期限,参照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周边海域、建设、交通、安全、 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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