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海洋规范〔2024〕2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优化项目用海方案,集约节约用海,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和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水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形式)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分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审;
(二)函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可以采用函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负责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工作。
市海洋局可以委托上海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第四条(委托评审)
行政服务中心依据《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作为评审机构,承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回避原则)
委托评审任务实行回避原则。承担或者参与某一行政审批事项前期研究工作,或者与项目单位、前期研究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行政审批事项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专家库)
市海洋局按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国海管字〔2004〕90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组建本市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并负责管理。
第七条(评审时间)
市海洋局应当自收到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第八条(专家组组成)
评审机构应当根据用海项目论证等级和重点,参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选聘方向》(附表一)从国家和本市两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选聘评审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5名以上(含5名)。
专家组组长必须由海域使用论证国家级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担任。
第九条(会议评审程序)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会议评审程序主要包括:评审准备、踏勘现场、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十条(评审准备)
评审机构自收到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专家组成员,并在召开评审会议3个工作日之前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达评审专家审阅。
第十一条(踏勘现场)
评审机构应当在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之前,组织评审专家到现场踏勘用海项目所在海域开发利用现状、海洋生态与环境现状、周边海域的敏感区及分布等主要情况。
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组织现场踏勘的,可通过观看现场视频资料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召开专家评审会)
专家评审会议由经专家组成员推选的专家组组长主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用海申请人关于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方案以及项目论证单位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编制情况介绍。
(二)专家对存疑问题进行提问,申请人和项目论证单位应当客观回答专家提出的有关问题。
(三)专家发表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明确意见和建议。
专家评审会议期间,专家可查阅由申请人提供的海域使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相关专题研究报告,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审核)意见等技术文件或者资料。
第十三条(形成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评审意见由专家组组长在归纳和总结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多数评审专家同意后,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评审意见应明确海域使用论证结论可行或者不可行。
专家组认为海域使用论证结论可行,但报告需修改完善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将修改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交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再次听取专家组组长意见。
第十四条(函审程序)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的函审程序主要包括:函审准备、专家审阅、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十五条(函审准备)
评审机构应当自收到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选聘并联系专家组成员,指定评审专家组组长,并明确专家意见反馈时间。
第十六条(专家审阅)
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审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填写《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附表二),并反馈至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形成专家组意见)
评审机构应当在收齐专家意见后提交给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评审报告)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编制评审报告:
(一)科学全面的概括项目情况、专家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
(二)格式规范,基本信息完整;
(三)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九条(评审意见效力)
评审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修改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作为市海洋局审核项目用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报告有效期)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自评审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申请海域使用权续期或者分期申请用海的,可以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表一: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选聘方向
用 海 类 型 |
专家所从事的专业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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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水文、地质地貌 |
船舶与海洋工程 |
水利工程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测量工程 |
海洋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 |
海洋渔业科学、经济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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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 用海 |
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如渔业码头、引桥、堤坝、渔港港池、渔港航道、附属的仓储地、重要苗种繁殖场所及陆上海水养殖场的取排水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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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海养殖用海,如海珍品围海、人工设附着物养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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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养殖用海,如大型深水网箱、底播增养殖、苔茷养殖、提水养殖、各类人工鱼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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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海 |
盐业用海,包括盐田、盐田取排水口、蓄水池、盐业码头、引桥及港池等用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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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矿产开采用海,如海砂勘探开发、海洋底矿产资源开发、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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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开采用海,如海洋石油(气)平台、油气开采用栈桥、浮式储油装置、海底管线、油气开采用人工岛及其连陆或连岛道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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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工业用海,包括船厂的厂区、码头、引桥、平台、船坞、滑道、堤坝、港池及其它设施等的用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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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用海(一),如火电厂、核电厂的厂区、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堤坝、机座墩和塔架、水下发电设施、取排水口、蓄水池、沉淀池及温排水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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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用海(二),如潮汐发电、波浪发电、温差发电、地热发电、海洋生物质能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用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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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用海(三),如海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的厂区、码头、引桥、平台、港池、机座墩和塔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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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综合利用用海(一),如生活海水利用,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海水热泵,高位池(提水)养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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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综合利用用海(二),如利用海水降温、增温,海水脱硫,工业海水利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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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工业用海,如水产品加工厂、化工厂、钢铁厂、海上各类工厂用海,促淤冲淤、浅海水库、海床底温泉、海底地下水开发用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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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用海 |
港口用海(一),如集装箱、煤炭、矿石、散杂货码头及引桥、平台、港池、堤坝、堆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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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用海(二),如液体化工、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LNG、LPG)、其它危险品码头及引桥、平台、港池、堤坝、堆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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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用海 |
航道、锚地用海,如主航道、支航道,锚地、避风锚地等(含灯桩、立标及浮式航标灯等海上航行标志所使用的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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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用海,如跨海桥梁(含顺岸路桥),栈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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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机场及其附属工程用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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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娱乐用海 |
旅游基础设施用海,如旅游码头、游艇基地、水上运动基地、海洋(水下)世界、海洋主题公园、滨海生态公园、漂浮式旅游设施等的引桥、港池、堤坝、设施、景观建筑、旅游平台、高脚屋、旅游用人工岛及宾馆饭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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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场、游乐场用海,如海洋浴场、滑泥(泥浴)场、游艇、帆板、冲浪、潜水、水下观光、垂钓、海洋地质景观、海洋动植物景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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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工程用海 |
电缆管道(一)用海,如海底电(光)缆、海底输水管道、无毒无害物质输送管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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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管道(二)用海,如海底石油天然气等输送管道、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物质输送管道、海洋排污管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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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隧道用海,如海底交通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海底管线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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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场馆用海,如粉煤灰和废弃物储藏、海底资源物资储藏、海底水族馆、海底仓库及储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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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倾倒用海 |
污水达标排放(一)用海,如低放射性废液排海、造纸废水排海、大型温排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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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达标排放(二)用海,如工业和市政达标污废水排海,其他污(废)水海洋处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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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浚物倾倒区用海,如海洋倾倒、疏浚物多次吹填、无毒无害固体废物海底填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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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地工程用海 |
城镇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如城镇建设填海,城区扩建填海,城镇景观填海,人工岛填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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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填海造地用海,如滩涂围垦填海造地,海湾围垦填海造地,河口围垦填海造地,滩涂、河口、海湾围垦养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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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如无毒、无害固体废弃物填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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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海 |
科学研究、实验及教学用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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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防护工程用海,如沿岸防浪堤、护岸、丁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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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选聘专家应充分考虑用海项目类型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论证重点,专家组组长必须从国家级评审专家库中聘请。 |
附表二: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
评审专家应按照论证的内容和要求,填写专家个人评审意见,阐明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具体的修改意见与建议。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第一页)
项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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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 申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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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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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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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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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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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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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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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 评 审 意 见 |
一、 论证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论证结论是否客观、可信;您是否同意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论证内容和论证结论;给出项目用海是否可行的具体理由和明确意见;
评审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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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第二页)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
二、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优点及缺点;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内容(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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