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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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沪水务规范〔2023〕5 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3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3120 



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在水务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虽已经过填堵河道批准,但未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手续侵占河湖水域,已实施开河面积大于或等于侵占河湖水域面积,且首次被发现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虽已经过填堵河道批准,但未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手续侵占河湖水域,侵占河湖水域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且首次被发现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未按许可批准的期限实施,超期限小于或等于90日,在非汛期(6-9月)实施,且首次被发现的;

(四)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餐饮、汽车清洗、汽车修理活动的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日排水量小于或等于10立方米,或者餐饮商铺营业面积小于150平方米,或者就餐座位少于75个,且首次被发现的;

(五)违反《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堆物面积小于35平方米,未超过防汛墙墙后堆载限值,且首次被发现的;

(六)违反《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堆物面积小于70平方米,且首次被发现的;

(七)违反《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堆物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首次被发现的;

(八)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水务工程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且首次被发现的;

(九)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且首次被发现的;

(十)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且首次被发现的;

二、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水务海洋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查处,发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市水务局 市司法局于2021年11月5日印发的《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沪水务规范〔2021〕9号)同时废止。

 

视频解读丨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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