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关于印发《上海市取水井填没封井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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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规范〔2021〕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取水井填没封井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7月23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8月9日
上海市取水井填没封井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取水井填没封井工作,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取水井填没封井,是指按规范对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的活动。其中,取水井是指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用于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取水井填没封井的监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取水井填没封井工作的日常管理。
市、区水务执法部门负责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理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水井权属人应当实施填没封井:
(一)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再延续或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报废的;
(三)存在违法取用地下水行为被责令填没封井的。
第五条(管理要求)
市水务局应当对符合第四条(一)(二)情形的取水井权属人,出具注销取水许可证通知,明确取水井填没封井技术和工作要求。
市、区水务执法部门应当对符合第四条(三)情形的取水井权属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填没作业)
取水井权属人应当依据《废弃井封井回填技术指南(试行)》,编制取水井填没封井方案,落实监理,组织施工,完成验收工作。
第七条(监督检查)
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对取水井填没封井作业现场开展抽查,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将发现的问题告知取水井权属人,并督促其整改。
第八条(法律责任)
取水井权属人未按规定实施取水井填没封井的,市、区水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