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主管修复和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水务〔2024〕408号
各区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本市污水主管修复改造项目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城镇污水主管修复和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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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0日 |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印发
上海市城镇污水主管修复和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城镇公共污水管道检测、修复和改造工作,有效预防“沉管”事故、提高排水系统运行效能、减少污水厂末端溢流,依据《上海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62号)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范围和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在2021年1月1日后开工,且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通水验收的污水主管修复和改造项目。纳入扶持范围的污水主管修复和改造项目需区级部门(发展改革、建设管理、水务等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市级、园区及公路部门管理的污水主管不列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对符合扶持范围的项目,根据不同管径分为三档,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污水主管管径 |
扶持标准 (万元/公里) |
综合价格 (万元/公里) |
小型管道(管径<600mm) |
80 |
260 |
中型管道(600mm≤管径≤1000mm) |
170 |
550 |
(特)大型管道(管径>1000mm) |
410 |
1350 |
扶持资金分二次拨付,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50%;后根据项目效益评估情况,再拨付剩余扶持资金。具体如下:
拨付情况 |
项目完成情况 |
扶持金额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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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拨付 |
完成项目并通过验收 |
拨付扶持金额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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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余款 |
项目效益评估 |
地下水渗入率低于(含)15% |
拨付扶持金额的50% |
地下水渗入率高于15% |
不予拨付余款 |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污水主管修复和改造项目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纳入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部门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区污水主管修复和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筹措安排。各区政府应确定污水主管修复和改造实施主体。
各区财政、发展改革、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污水主管修复和改造工作;负责对各区市级扶持资金需求计划及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对污水主管修复和改造工作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污水主管修复和改造项目质量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总体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预算的审核,会同主管部门分配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组织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第五条(预算编制)
每年9月底前,各区水务局将本区上一年度9月至本年度8月底完成的污水主管修复和改造项目市级扶持资金需求计划报市水务局审核。其中,2024年上报的计划应包括2021年1月至2024年8月完成的污水主管修复和改造项目。
市水务局形成审核意见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的市级扶持资金需求计划。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编制预算,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并将下一年度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相关区财政。相关区财政应将提前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下一年度政府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
第六条(资金申请)
每年3月底前,市水务局组织各区水务局上报污水主管修复和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批复、地下水渗入率测算报告及竣工报告等证明材料。市水务局结合资料审查情况,提出拟扶持项目计划和资金,并在市水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水务局将拟扶持项目清单及资金需求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资金下达)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市水务局上报的项目资金申请,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市水务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年度预算正式清算下达相关区财政。
第八条(绩效管理)
各级水务和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下达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监督检查)
各级水务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信息公开)
各级水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