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水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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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23〕229号

 

 

 

上海市水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

你委《关于修订上海市水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请示》(沪水务海洋科技委〔2023〕1号)收悉。

经2023年4月1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意《上海市水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特此批复。

 

附件:上海市水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上海市水务局

2023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有关单位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印发





上海市水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水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科技委”)是上海市水务局的高层次技术咨询议事机构,其宗旨是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科技兴水、科技兴海方针,落实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全市水务海洋行业和涉水涉海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发挥知识和人才优势,促进水务海洋事务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动水务海洋科学技术进步,服务上海水务海洋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二条  对本市水务海洋行业重要发展规划、重大技术决策、重点科技研究和重大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进行决策咨询。

第三条  参与本市水务海洋等领域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技术问题研究,组织水务海洋领域科技创新,组织开展科研项目、技术规范、管理标准等顶层设计,对相关领域重大项目、重大技术、重大科研布局和储备提出建议。

第四条  组织开展本市水务海洋领域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方案的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五条  对上海水务海洋科技工作宏观指导,技术指导水务海洋行业科技成果与人才的评优评奖。

第六条  负责科技委专家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水务海洋领域专家库(技术数据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接受上海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科技委委员主要由水务海洋系统内的技术专家及学者中遴选,凡热心水务海洋事业,热心科技委活动,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水务海洋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或在任科技委委员中提名,经本人同意,由上海市水务局批准后聘任为科技委委员。科技委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九条  科技委领导班子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科技委领导班子成员由上海市水务局和相关单位的在职领导担任。

第十条  科技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发展处,主要职能是负责科技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发展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领导兼任;科技委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  科技委增设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在本市水务海洋领域内学识卓越、经验丰富的资深专家、学者中产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补充。

十二  科技委委员原则每次聘期5年,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增聘或调整。

第十三条  本届科技委下设决策咨询委员会和5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分别为:

(一)水利专业委员会;

(二)供水专业委员会;

(三)排水专业委员会;

(四)海洋专业委员会;

(五)数字化及智慧水务专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

第十五条  科技委设立专家库,按照学术专业和行业业务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科技委一般每2~5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委员(或代表)会议,交流总结前阶段工作,研究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科技委不定期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常务副主任工作汇报,审议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决策咨询委员在科技委的组织下对本市水务海洋行业重要发展规划、重大技术决策、重点科技研究和重大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技术问题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科技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组织有关委员开展重大课题的考察和研讨活动。

第十九条  科技委各专业委员会活动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组织专题考察和研讨,开展科技项目需求顶层设计等科技咨询活动。

第二十条  科技委不定期邀请专家参加科技委活动,通报情况,听取本市水务海洋重大科技问题和决策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科技委依托局科技创新服务网等开展科技理论和成果的交流活动。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科技委委员可参加科技委组织的科研、咨询、评审等专业活动和考察调研等技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科技委委员可通过科技创新微信企业号获得水务海洋重大科技进展和行业技术动态等科技情报。

第二十四条  科技委委员和专家应积极参加科技委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论坛、沙龙、培训和考察调研等各类活动,在科技委、专业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科技委委员和专家参加非科技委组织的咨询活动,其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只代表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专家咨询费发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条文解释由局科技发展处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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