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用水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水务〔2023〕64号取水许可

 



 

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要求,近期,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年版)》,将用水权交易纳入交易目录(交易品类编号14)。为进一步推进本市用水权交易工作,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根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的精神,市水务局会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开展用水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并及时将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报市水务局。

 

附件:上海市开展用水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1月30日印发




附件

 

上海市开展用水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要素资源市场化高效配置的要求,加快实施水资源使用权在使用主体之间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流转,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构建更加完善的水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全面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体系,引导和鼓励多种类型水权交易,创新政府配置和监管水资源方式,充分利用上海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平台,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宜商环境提供水资源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统筹配置。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提高用水效率。以区域为控制单元统筹配置用水需求,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强化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运作。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加强引导,完善管理制度,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坚持小步快进,探索创新。认准目标,坚定信心,先易后难,试点推进,大胆尝试,有效突破机制瓶颈和利益束缚,努力探索有上海特色的水权交易模式。

(三)主要目标

2022年,将用水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上海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平台,研究制定上海市开展用水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3-2024年,加快水权交易的基础研究工作,完成符合上海特色的水资源确权、水权交易、监管、评估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在原水供应企业与制水企业间以及取水证用户间开展协议方式交易试点。同步开展不同水源间、不同区域间、不同行业间、不同取水户间等多类型水权交易试点和评估工作。

2025年,基本建立权属明晰、类型多样、交易顺畅、监管有效的水权制度体系,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协调的水权交易模式。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基础工作

研究基于水权交易的初始水权分配机制,开展基于保障生态流量(水位)下的本地水资源可利用量确定工作,完善本市行业用水定额,研究交易和监管环节的技术要求。

(二)加强制度建设

研究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包括水资源确权、水权交易流程、水权交易定价等内容。逐步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适应水资源节约保护需要的水权价格体系,强化市场在交易价格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水权交易收益和支出管理,明确使用范围,支持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工作。

(三)明确水权交易类型

1.区域水权交易。本行政区域尚未使用(含尚未分配)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可以用于水权交易。区域水权交易对转让方及受让方产生水资源、水生态影响应当控制在当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输配水工程体系工程能力范围内。

2.取水权交易。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生产产品或农业种植结构、优化工艺、强化节水管理等措施节余的取水指标,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在本行政区范围内进行水权交易并公示成交结果,交易成功并经原审批机关登记后,取水权转让即生效。

3.公共供水管网用户的用水权交易。探索以公共供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对公共供水管网内的大用水户,依据用水定额,核定年度用水指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明晰用水权,用水权属凭证一般每五年核定一次,用水权属凭证载明的用水指标,可以在相应供水企业服务范围内交易,交易成功并经原发证机关登记后,用水权转让即生效。

(四)组织实施水权交易

本市水权交易可通过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并签署交易协议。

平台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或竞价等方式进行。水权交易的交易主体对交易信息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交易机构对交易的规范性负责,并将交易结果进行成交信息公示。水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各方应将交易协议或交易凭证提交至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强化监管机制

加强水权交易风险防控,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对水权交易市场的调控、交易行为的监管,防止以水权交易为名套取取用水指标,变相挤占生活、生态和合理农业用水。水权交易用水户应纳入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规模以上非农业取用水户全部实现在线监控,进一步完善灌溉用水计量,加强国家、上海市水资源监控平台和用水统计直报系统的应用,提升监管能力,推进交易机构监管制度建设。

(六)完善评估机制

坚持效果导向,聚焦水资源价格发现、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流程便捷、决策支持、监督管理,形成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量化指标体系和综合评估机制,在试点的同时,及时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改进,稳步推进,确保本市水权交易制度平稳有序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水务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水权交易工作,由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交易。各区要切实加强对水权交易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水资源税、取水许可告知承诺等改革事项协调,增强水权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高效。

(二)加强督查考核。各区要研究细化落实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督促引导,加强区域水量监测体系建设,推动阶段成果的应用示范,确保水权交易工作落到实处,助推本市的水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良性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要认真做好水权交易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政策解读,提高全社会对水权交易工作的认知度和关注度,为水权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 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