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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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22〕517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水务海洋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一网通办”改革的决定》和《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修订《上海市水务局“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22年7月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2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印发





 

上海市水务局“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上海市水务局“一网通办”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更好实现水务海洋“一网通办”“就近办、网上办、掌上办”,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一网通办”改革的决定》《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一网通办”工作的建设、运维、应用、保障和监督等管理活动,以及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一网通办”平台)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服务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市“一网通办”,是指依托上海市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本办法所称局“一网通办”工作平台,是指支撑上海市水务局政务服务事项的业务服务系统,对接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供水务海洋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和数据传递、更新,电子证照调用、制作、归集,电子印章使用、核验,电子档案归档,统一物流、统一支付等功能。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四条(管理原则)

局“一网通办”工作应当遵循全市协同、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惠企便民、共享开放、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等原则。

第五条(平台组成与定位)

市“一网通办”平台是本市政务服务的在线办事服务平台,由统一受理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总客服、统一公共支付、统一物流快递、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市民主页、企业专属网页等基础模块组成,向企业市民等提供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多渠道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分别是电脑端和移动端的总入口。

局“一网通办”工作平台应当与市“一网通办”平台对接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多渠道、一体化运行以及业务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办理。

第六条(职责分工)

局推进“一网通办”改革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法规处、科信处、行政服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和防御技术中心组成。

局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局“一网通办”相关工作,负责牵头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电子档案、电子印章等工作。

法规处负责牵头推进局“一网通办”中行政权力事项的管理工作。

科信处(宣传处)负责“一网通办”技术平台、电子证照、数据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一网通办”宣传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与局办公室共同推进局“一网通办”各项工作,负责局“一网通办”各项日常工作、水务海洋分客服及“好差评”管理(局热线办)。

供水事务中心负责组织推进全市供水行业及相关供水企业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

防御技术中心承担局“一网通办”工作中数据质量编目日常工作。

各政务服务事项主办部门(以下简称各主办部门)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日常办理、流程优化以及相关信息化需求的牵头实施等工作。

局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局“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在推进局“一网通办”工作中,涉及到需要与市大数据中心对接的内容,各重点任务牵头部门、各主办部门要做好与市大数据中心驻市水务局团队(以下简称驻局团队)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二章 事项管理

第七条(事项清单与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相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内容完整、准确、全面。

经审核确认后的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通过市“一网通办”平台、移动端、实体大厅等渠道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更的,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同步更新。

第八条(事项接入)

局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当接入市“一网通办”平台。

各主办部门应当制定内部业务流程,配置、维护和管理办理类事项的申请办理页面。依托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供的各项政务服务能力,逐步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即全程网办。同时推进政务服务应用向移动端拓展,通过“随申办”提供服务。

依托驻局团队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接入。按照市大数据中心有关技术标准做好“统一物流”对接,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配合工作,为申请人提供材料递交、结果反馈等快递寄送功能,以及政务服务费用在线缴纳功能。

第九条(事项变更)

公共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的变更、申请办理页面的变更、内部业务流程的变更,由事项主办部门向办公室申请。

行政权力事项及其办事指南的变更、申请办理页面的变更、内部业务流程的变更,由事项主办部门向法规处申请。

审核确认后,相关需求按照对接工作流程交驻局团队汇总处理办事指南、申请办理页面和内部业务流程的变更。

各主办部门应当保证线上线下标准一致、服务统一。

第十条(公共服务事项)

各主办部门应当聚焦场景应用,结合业务工作积极挖掘特色服务事项,进一步拓展水利、供水、排水、海洋等各类特色公共服务,推动更多智能化、定制化、互动式的水务海洋公共服务事项接入市“一网通办”平台,促进构建水务海洋全方位服务体系。

供水事务中心应当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作用,深入推进优化供水公用事业服务,为全市供水行业及相关供水企业在市“一网通办”平台上的供水公共服务事项提供行业指导,并结合场景应用需求,会同相关部门及供水企业,归集供水公用事业相关行业数据。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在线服务办理)

申请人在线提交政务服务申请后,对于实施全程网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各主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局“一网通办”工作平台完成事项办理。各主办部门应当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与全程网办比例。

第十二条(业务流程优化再造)

各主办部门应当按照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减跑动的要求,主动整合内部业务流程,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实行一窗综合受理、多方协同办理。

各主办部门应当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积极开展业务梳理和流程再造,大力推动落实“一件事一次办”“好办”“快办”“一业一证”改革和“免申即享”等其他各类“一网通办”改革便民举措。

第十三条(免于提交情形)

各主办部门在开展政务服务和实施监管执法场景中,通过告知承诺、电子证照应用、数据共享核验、行政协助等方式,实行“两个免于提交”,即“凡是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凡是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四条(线上线下集成融合与跨区域通办)

各主办部门应当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做到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平台办理,实现水务海洋政务服务大厅、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深度融合。

通过线下服务窗口提供的水务海洋政务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受众面较小的事项外,应当实现全市范围内跨区域窗口受理申请材料,逐步实现水务海洋政务服务事项“全市通办”,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各主办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水务海洋政务服务事项实现长三角“一网通办”与“跨省通办”

第十五条(普惠化、无障碍化便民服务)

水务海洋政务服务应当实现普惠化、无障碍化,提供智能技术培训和帮办代办,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开通为老服务“绿色通道”,给予优先服务便利,设立专人接待咨询,设置便民服务措施,切实解决老年人及残障人士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各主办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水务海洋“上门办”主动服务。

第十六条(帮办服务)

积极落实以电话咨询、网上“小申”智能客服、线上人工专业帮办等方式线上帮办和以领导干部帮办、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帮办等方式线下帮办相辅相成的帮办制度。

各主办部门应当深入企业群众办事一线窗口,畅通与企业群众的互动渠道,更好地破解企业群众办事遇到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进一步提升“一网通办”便捷度和企业群众满意度,努力打造更优政务服务、更好营商环境。

第十七条(咨询、建议、投诉与“好差评”)

针对市民或企业提出的相关政策咨询、求助投诉、意见建议诉求以及“好差评”等,局热线办按照《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热线工作管理办法》《“一网通办”水务海洋“分客服”工作制度》进行处置。

 

第四章 平台管理

第十八条(电子印章)

基于电子印章实现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各主办部门以及使用局电子印章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用章管理、明确审核流程,进一步拓展电子印章在水务海洋政务服务业务流程、行政管理内部流程,以及个人和企业活动中的应用。

第十九条(电子证照)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各主办部门应当及时制作电子证照,实现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与更新,同时加强电子证照数据归集和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历史数据完整度和准确度。

第二十条(电子档案)

真实、完整、安全、可用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局办公室负责对局“一网通办”电子文件归档的监督和指导,各主办部门负责电子文件的具体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

第二十一条(数据管理)

“一网通办”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办件信息、办件材料等数据通过局“一网通办”工作平台实时向市大数据中心汇聚,数据质量按照市“一网通办”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执行,确保汇聚的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各主办部门应当对“一网通办”业务中的异议数据及时进行核实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

科信处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局“一网通办”工作平台运维管理,强化平台安全防护,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保密审查等安全审查机制,并开展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检查。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监督整改)

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年初定账、月度对账、季度查账、年底交账”的工作推进机制,对各部门“一网通办”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定期发布的运营报告以及全市“一网通办”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制定薄弱项整改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限时办结。

第二十五条(宣传推介)

科信处(宣传处)会同相关部门聚焦局“一网通办”工作成效以及新功能、新服务、新举措,组织开展办事服务宣传推介和服务功能解读,充分利用在线访谈等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局“一网通办”工作进展和成果。

第二十六条(经费保障)

本着集约节约的原则,在“一网通办”平台对接保障及政务服务推广过程中所需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用语含义)

电子印章,是可靠电子签名的可视化表现形式,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电子证照,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制发的各类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数据电文。

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考查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二十八条(参照执行)

全市供水行业及相关供水企业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一网通办”工作。

各区水务海洋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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