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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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央环保督察组在督察反馈意见中提出,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二类水污染物行为,由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但上海市水务部门有法不依,处罚不严,未能严格履行职责,一些工业企业超标纳管问题长期存在;水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未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管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严格排放标准。要求本市所有纳管排水户,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对暂未纳入排污许可名录、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新(含改、扩)建的排水项目,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现有工业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二)严格水质监测。主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央环保督察的整改意见,明确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监测,采取水质样品方式采用瞬时样。对列入本次环保督察整改名录的重点排水户(主要是针对严重超标但是处罚金额低于5万元的市、区管纳管企业;以及核发排水许可证时,未执行油墨、淀粉、纺织染整等行业国家要求的行业标准的相关企业)加大监测力度,增加监测频次。

三、严格行政审批。为从源头控制,行政审批主要提出二点要求,一是对于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但仍未纳入名录的企业,由水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核发排水许可证。二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强化发证阶段的现场核查力度,通过审批人员上门核查、第三方复核检测等手段,对项目雨污分流情况、排水检测井、排水预处理设施的设置情况逐一核查,严格按照审批条件核发《排水许可证》,并建立畅通有效的审批、执法沟通机制,为排水执法监管提供依据。

四、严格执法监管。主要依据《上海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沪水务〔2017〕642号)、《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水务(海洋)〔2017〕79号)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提出五点意见:一是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排水许可已过期的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处罚。二是对有排水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处罚,如排放污水水质严重超标,造成排水设施运行故障,则予以从重处罚。三是排水户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水务行政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是强化对在建施工工地向城镇排水设施违法排放施工泥浆进行执法巡查,主要对地铁、高架道路、大型施工工地等进行监管。五是强化专项执法和双休日、夜间突击检查,并结合今年中小河道综合整治重点工作,严厉打击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

相关链接:关于修改《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决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