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执法水质监测管理规定》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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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将原《规定》标题修改为《上海市排水执法水质监测管理规定》新规定旨在规范排水执法过程中对排水户进行行政处罚所开展的相关排水水质执法监测活动,并不涉及对排水户的日常监管,同时也将第三条中水质监测的“管理部门”内容予以调整。

二是将依据中的《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调整为《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由于《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目前正在修订中,故未将其作为新规定的法规依据,而代替以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三是明确了水质监测方式。为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增加第四条明确了对排水户的水质监测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四是调整有关标准表述。将《规定》中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替换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增加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同时在第七条“采样方式”中增加《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

五是删除了部分可以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执法水质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