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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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背景

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优化项目用海方案,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和行政效率,2013年,市海洋局起草了《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6月14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已施行5年,为更好的提高行政审批质量,规范水务、海洋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工作,结合《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办法》,市海洋局对《办法》开展了修订工作,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二、修订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新增《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办法》。

2、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并单独写为第四条  市海洋局可以委托上海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依据《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作为评审机构,承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工作。

3、新增第四条(回避原则)委托评审任务实行回避原则。承担或者参与某一行政审批事项前期研究工作,或者与项目单位、前期研究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行政审批事项的评审工作。

4、新增第十八条(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编制评审报告:(一)科学全面的概括项目情况、专家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二)格式规范,基本信息完整;(三)结论客观公正。

5、原第十六条(评审意见效力)“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修改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作为市海洋局审核项目用海的重要依据。”调整为“评审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修改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作为市海洋局审核项目用海的重要依据。”

6、将原第六、第八、第十一条、十三条、十四条及第十五条中的评审主体由“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调整为“评审机构”。

(二)其他修改内容

1、“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改为“上海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

2、修改“施行日期”。

3、条款根据增删情况重新进行编号。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