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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违法排放施工泥浆侵害排水设施案

时间:2022-10-08

一、案由

侵害排水设施

二、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微信小程序“上海水务海洋执法专线举报平台”市民举报线索,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建筑公司位于普陀区新会路一商办项目在建工地周边市政管网内发现有施工泥浆存在,该工地出门连管内也发现了泥浆痕迹。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调取当事人排水许可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管线检测CCTV检测等多方调查行成了完整证据链。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执法人员认定该施工单位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总队最终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各项处理决定按期全部执行完毕,举报奖励1400元已发放。

三、违法危害性

1、加剧市政管网堵塞,危及防汛安全

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建筑类施工期)排水设计方案编制导则》规定,基坑积水或施工排水应经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排入雨水管网。如果直接排放泥浆、未达排放标准进入雨水管道,则极易在管道内凝结、降低管道过流能力,造成市政管道堵塞,丧失排水功能。一旦遭遇汛期暴雨等恶劣天气,对城市防洪防涝造成安全隐患。

2、加剧污水处理压力,损害生态环境

目前,上海市中心城区多为雨污合流管道,泥浆污水一般通过合流管道排入污水处理厂后,影响污水处理工艺调控,造成生产线设备磨损、污泥量增加,对出水水质影响较大,还会缩短污水处理厂检修周期。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则会造成河道水质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四、案件启示

1、关于案件违法主体的确认

当事人在执法现场提到,管道内泥浆不全是由其排放。当事人声称上游其他工地所排放的泥浆水也会流入到该管道中造成新会路雨水管道泥浆淤积,并且由于周边其他工地土方车管理不规范,造成泥浆抛洒在新会路路面,雨水冲刷后直接流入市政雨水管网造成泥浆淤积。

当事人所反映情况关系到本案违法主体的确认,执法人员立刻深入调查,并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当事人所述情况仔细核实。经调查发现该工地其中一个雨水接入点由出门连管接入市政雨水井,该雨水井为最上游井且仅有本案违法单位将水排入其中,故可以确定管道内的泥浆均由该建筑公司排放。其次,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的土方车在新会路抛洒施工泥浆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故最终执法人员认定本案当事人为本案违法主体无误。

2、关于举报奖励发放的机制探索

本案查办线索是由举报小程序“上海水务海洋执法专线举报平台”举报而来,根据相关规定最终对举报人奖励1400元,但从当事人举报之日到发放举报奖励用时75天。举报小程序的奖励机制旨在完善违法行为发现机制,鼓励市民参与。但目前的举报奖励流程较长且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以后发放奖励,对于一些整改期限较长的案件,举报人需要等待的时间更久,这对于提高市民的积极性不利,且容易引起市民对办案效率的质疑。故举报奖励发放机制正进一步简化,按照计划,奖励发放节点将提前到听证告知阶段,有望缩短至举报受理之日起45天以内。

五、 法律链接

违法条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处罚条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奖励办法:《上海市水务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根据举报人反映的违法现象或提供的重要线索查实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处罚的,视情况奖励举报人,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