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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单位违法取用水资源案

时间:2022-10-08

一、案由

违法取用水资源

二、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4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巡查河道时,发现某施工单位在河道旁安装了一套取水设施,同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有一蓄水箱,现场正在取用河道水,取水管管径为65.51mm。经查,该施工单位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予以立案查处,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整改。案发后,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核实整改情况,发现该施工单位已将取水设施和蓄水箱一并拆除,整改完毕,当事人承诺将继续加强管理,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取水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整改及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总队最终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性

违法取用水资源(取用河道水),是执法检查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取用河道水大多用于桩基施工、控制扬尘、砂浆搅拌、冲洗车辆或场地等。在违法取用水资源(取用河道水)的案件中,特别是在一些施工工地,也常常出现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堆物的情况。个别施工单位认为,上述行为不是什么大事,应该算不上违法,没有必要上纲上线。然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一则,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擅自取水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扰乱了水务管理秩序,如果取用水资源都不办理许可手续,是对正常水资源管理秩序的破坏;二则,使用过的河道水大都受到污染,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或者市政管网,会影响了河道水环境整治效果。同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堆物会直接影响河道行洪和水利工程安全,可能会损毁岸坡和堤防。

四、案件启示

本案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取用水资源和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堆物,这种行为人实施某一个违法行为,其违法的方法行为、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违反了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符合其他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违法形态互相牵连触犯了两种以上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在水行政执法查处的案件中多有发生。因此,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除了水资源管理部门做好配合外,还要注意与水利、排水、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的联合或综合执法。这种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既能够从更广角度、更高站位来解决涉及多方复杂的案件问题,也能提升水行政执法的工作成效。

本案中当事人因态度端正,认识到擅自取用水资源属于违法行为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违规堆物的危害性,并及时整改拆除了取水设施,执法机关最终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的处理决定。如当事人经过普法教育后,既不去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又拒不整改,将受到从严从重的行政处罚,并推送至征信平台。如市民朋友日常生活中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上述行为,可以举报至水务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核查,除能获得举报奖励外,还能达到共同维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水环境的根据目的。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