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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违法采砂案

时间:2022-08-11

一、案由

违法采砂

二、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0日晚,王某利用“天益222”运砂船,伙同他人在长江河道上海段吴淞口11号锚地水域,与未取得许可手续的采砂船共同实施非法采砂作业,被当晚夜巡的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明,当事人王某曾多次在长江河道实施违法采砂,涉案案值较大,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总队随后依法将案件移交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以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1月26日,经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及其团伙其他8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三、违法危害性

非法采砂危害河势稳定,使河床东一个坑、西一个坑,面目全非,造成险堤险段,特别是在汛期,河岸护堤很容易因此被冲毁垮塌,造成洪水泛滥,一旦决堤,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非法采砂影响基础设施和航道通航安全,造成长江隧桥、过江管道等基础设施外露、崩塌或破损,还会造成航道通航受阻或者发生船舶海损事故;非法采砂还会破坏生态环境,采砂作业造成的油类污染、水体浑浊以及作业噪声等,对水生生物将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在本市青草沙水库周边的违法采砂行为,甚至直接威胁本市居民饮用水安全。

四、案件启示

长江江砂被称为水中“软黄金”,随着长江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对砂石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江砂价格水涨船高。在非法暴利的驱使下,不少违法份子铤而走险,携家带口,流窜于长江中下游水域,伺机疯狂盗采江砂资源,俨然成为一条发家致富的捷径。然而,随着国家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码,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今后违法份子一旦被查获,或将面临史上最为严厉的处罚,罚款额可达20万至200万元,甚至是货值金额的20倍,而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和工具也将一律依法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