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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单位违法取用水资源案

时间:2022-08-11

一、案由

违法取用水资源

二、案情简介

2022年1月,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巡查河道时发现,某施工单位在河道旁安装了一套取水设施,现场正在取用河道水,取水管管径为50MM。经查,该施工单位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予以立案查处,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整改。案发后,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核实整改情况,发现该施工单位已将取水设施拆除,整改完毕,当事人承诺将继续加强管理,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取水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整改及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总队最终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的处理决定。

三、违法危害性

违法取用水资源(取用河道水),是执法检查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取用河道水大多用于桩基施工、控制扬尘、砂浆搅拌、冲洗车辆或场地等。一些施工单位认为,取用河道水不是什么大事,应该算不上违法,没有必要上纲上线。然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一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水务管理秩序,如果取用水资源都不办理许可手续,是对正常水资源管理秩序的破坏;二则,在没有许可限制的前提下,如果取水量较大,可能会造成江河、湖泊在短时间内被抽干,影响了水环境和水安全。

四、案件启示

根据《上海市水资源公报》,2020年上海地表水取水量72.47亿立方米,地下水取水量0.01亿立方米,其他水源取水量0.14亿立方米。从数据不难看出,上海每年取用水资源,绝大部分为地表水,这还是在取得许可并有取水计量的前提下的统计数据。我们认识到,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必须做好“节水”这篇文章,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对于执法部门而言,在节水工作中,就是要通过每一个违法取水案件,让法治利剑,成就申城每一颗蓝色水滴。

本案中当事人因态度端正,认识到擅自取用水资源属于违法行为,并及时整改拆除了取水设施,执法机关最终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的处理决定。如当事人经过普法教育后,既不去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又拒不整改,将受到从严从重的行政处罚,并推送至征信平台。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