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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公司侵害水工程设施案

时间:2022-08-11

一、案由

侵害水工程设施(损毁堤防)

二、案情简介

2019年1月9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工程公司在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某主备塘内坡处进行电缆开挖施工,开挖区域长11米,宽0.8米,深0.8米。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7日起,为配合河道整治工程,进行电缆移位安装,实施了上述毁损堤防的行为。当事人损毁堤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市水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整改要求将海塘内坡电缆开挖处填平、覆绿,并及时缴纳了罚款。

三、违法危害性

堤防是防洪、防潮、防浪的主要工程设施,具有防御洪水、保护居民和保障工农业生产等重要作用。毁损堤防将破坏堤防结构,当河道来水量增加、水位剧增时,被毁损的堤防就有可能出现决口,一旦出现决口,洪水的冲刷会将决口逐渐扩大,导致整个堤防被冲毁,将严重威胁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案件启示

河道整治是一项民生工程,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要把好事做好并非易事,需要遵守施工过程中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要求,本案当事人在海塘内坡处实施开挖施工,进行电缆移位安装,是为了配合河道整治工程,可能当事人在做施工方案时就把开挖海塘当成一件“想当然”的事,但这恰恰是一个需要审批、甚至被禁止的行为。在执法实践中,此类施工过程中的忽略许可手续办理的违法行为非常普遍,说明工程管理中“重进度、轻守法”的情况还是存在,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施工进度固然重要,法律的底线也要守好。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