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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侵害水工程案

时间:2022-08-11

一、案由

侵害水工程

二、案情简介

2022年2月,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巡查河道时发现,某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货物,堆物面积约18平方米。经查,该公司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而从事临河堆物活动,系实施了侵害水工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予以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在现场对涉案单位人员进行了教育,并要求其立即清除堆物。3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堆物已清除,当事人承诺将加强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堆物面积较小、情节轻微且及时消除危害后果,总队最终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 

三、违法危害性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物,会对防洪安全造成隐患,轻则堆物阻塞防汛通道,给防汛抢险造成阻碍,若堆物重量超出河道堤防地坪的承载极限,将造成堤防损毁、河水倒灌等严重危害后果,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案件启示

上海作为全国重要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口密度集中,防汛工作一直摆在重要位置,防汛无小事,“宁可十防九空,不可一次放松”,因此,沿河企业在作业、经营时,严禁从事危害河道堤防(防汛墙)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因其违法情节轻微,且经过执法人员教育后及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执法机关最终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如当事人经过教育仍不改正,或其违法行为已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其仍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自去年12月以来,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本市水务执法领域出台了轻微违法行为的免罚清单,包括“侵害水工程”等5项内容。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在日常工作中,一方面加强执法威慑,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严重危害河道堤防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另一方面,加强普法宣传,对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当事人加强引导和教育,通过有力度也有温度的执法,促使相对人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由市水务执法总队、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印发<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反《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堆物面积小于70平方米,且首次被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