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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项目未按要求变更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案

时间:2022-08-11

 

一、案由

未按要求变更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二、案情简介

根据太湖流域管理局提供的土体扰动信息,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发现宝山区沪太路某商业项目范围内可能存在水土保持超出整治范围的情况,即在规定的范围外进行施工作业或弃土、弃渣。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在建项目超出了整治范围,也未按要求变更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但无法精确核算扰动土地的面积。为此,总队委托第三方测量,查明该项目扰动土地面积为6.19hm2,相比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扰动土地面积6.17hm2增加了0.02hm2,增加幅度为0.3%,小于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增长30%的阈值。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无需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本案依法办结。

 

三、违法危害性

需要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防治责任范围类似工程建设的红线(工地围墙),其所涉及的生产建设活动均应在该范围内实施。一旦工程建设项目超出水土防止责任范围,会加剧地表的水土流失。大量水土流失易造成下列危害:一是毁坏土地资源,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受到破坏;二是加重洪水灾害,水土流失使很多细沙下泄,沉积水利枢纽、河堤,减水利枢纽的作用和河堤排洪工作能力;三是污染水体,水土流失造成的细沙与外流的营养物质及生物农药等有机化学空气污染物,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毁坏水体的生物多样性。

四、案件启示

本案中,涉案项目虽未达到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标准,但确实存在超出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的情况,若不是执法部门及时喊停,后续很可能构成违法行为,说明本市部分区域的水土流失防治领域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执法部门会对此类行为加强监管,对于超出防治责任范围标准的行为将最高可予以50万元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如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现类似情况,比如在围墙外施工、堆土、毁坏植被等,也请将相关情况通过12345或相关途径及时告知水务管理部门,让此类行为可以被及时发现和遏制。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方案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