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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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填堵河道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6日总队执法人员在静安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项目建设需要于2018年9月15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静安区某地块内填堵A河道2段。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测绘院1:500地形图(2006版Ⅳ34/7)测算,被填堵河道共2段,长约12米、宽约5米,面积共计约为120平方米。当事人实施填堵河道前未办理填堵河道的相关审批手续。

二、案例分析

经调查,该当事人在修建跨越A河道的道路时填堵部分河道的行为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手续,该行为属于擅自填堵河道的违法行为。这类违法案件多发于郊区大型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公司往往会忽视程序合法性而擅自实施填堵河道施工。但河道是重要的防汛排涝通道,具有蓄水、美化环境、平衡生态的功能,如擅自填堵会引发水质下降,一旦暴雨来临,雨水无处排放,势必影响到区域防汛安全。

近年来,以河长制推动河长治,本市建立市-区-街镇-村居四级河长体系,全市河湖落实河(湖)长,上海正式实行双总河长制后,党政齐抓共管格局不断深化。河长办工作体系全面建立,16个区、204个街镇成立河长办,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河长办主任,体制上的监管和倒逼有效的遏制了擅自填堵河道的违法现象。

三、法律适用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当事人为道路桥梁修建需要将区管河道A截断填埋,该段河道行洪排涝功能丧失,可将其视为填堵河道的行为。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

未按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开工建设案例

一、案情简介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涉嫌违法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现场核验。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6号现场核实,经核实反映地点为宝山区某地块。执法人员当场向建设单位发出了调查询问通知,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因研发设计建设项目需要,于2019年3月16日开始进场施工,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约17738.3平方米,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即进行开工建设。当事人表示水土保持方案已经在编制中,但是因项目范围较大,所以办理周期较长,经过本次执法后将加快办理进度。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在水土流失的易发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应当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对于上海来说,生产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就可能会造成水土流失,故属于水土流失的易发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如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而且,根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的三同时要求,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要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