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违法建设取水设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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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总队接到举报,反映虹口区某酒店有将已经封堵的深井重新启用,使用地下水的现象,望执法人员核实处理。

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了举报人,确认水井位置,并于当天下午赴现场调查。该酒店经理称因检修地源热泵管道,对停车场场地进行过开挖施工,并没有使用过地下水。执法人员现场与举报人联系,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现场未发现有使用地下水的现象。

2018年7月9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将位于该酒店停车场西面的一口隐蔽井井盖打开,发现有一组取水设施,取水管径为DN110,井深约180米,现场未见取水。据该酒店负责人称安装取水设施主要在地源热泵制冷效果不好时取水辅助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海市水务局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7月20日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取水许可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于2018年7月23日前拆除取水设施,填实水井。2018年7月24日,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2018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检查,当事人按要求将水井填实。鉴于当事人未如期作出整改,上海市水务局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决定。

二、案例分析

上海的水资源数量和质量受到了流域资源配置和环境的影响,位于黄浦江和太湖下游,来水质量较差,且上海有地面沉降隐患,必须严控地下水开采。上海市政府于2006年8月24日以第62号政府令的形式,对本市地下水开采与使用给予明确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闹市区,擅自开凿深井用于取用地下水,其行为已对区域性地面沉降构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在凿井施工过程中,万一施工不当或未按地质设计施工,就有可能造成地下水水质的污染。

三、法条适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