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违法设置排污口案
信息明细属性周某某违法设置排污口案
2018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在上海市松江区执法检查时,发现有人擅自在松江区泖港镇建设河东岸河道内设置1处排污口(口径约100MM的绿色橡皮管),将建设河东岸的在建排水沟内的污水通过该排污管直接排放至建设河河道内。经查实,周某某自2018年3月21日起,为在建排水沟施工方便,将在建排水沟内的污水通过一根口径约100MM的绿色橡皮管直接排放至建设河河道内。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8日现场检查确认,已拆除排污口,整改完毕。
当事人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及时整改,且当事人为自然人等因素,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最低罚款额,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分析
本案认定当事人在河道内设置一根橡皮管用于排放污水,是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因为不论进入建设场地水质如何,是否是当事人主观需要的水,对于从其建设场地向河道或者公共管网排放的水,当事人具有确保水质的义务,并且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排放。
罚能止禁原则是指法定的处罚标准必须符合并有助于实现预防违法行为的目的。处罚过轻,不但难以发挥教育功能,而且可能产生放纵违法的负作用;处罚过重,一方面会减少严格执行处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会引起公民对法律的不满。罚能止禁原则对处罚的度量界限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除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方面的要求外,还要考虑:违法者的特殊情况,如财产、个性和违法记录等。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快速整改完毕;并且当事人排放污水的量较少,对河道污染影响较小,所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照罚则中的处罚的最低标准“贰万元”进行处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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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