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降低本市非居民用水成本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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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22〕342号

 

 

 

相关区水务局、临港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复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和《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非居民用户用水用电用气成本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223)的要求,我局就阶段性降低本市非居民用水成本细化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阶段性补贴

(一)对本市非居民用水户(不含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2022年6-8月实际用水量对应的应缴水费给予10%的财政补贴(不含欠费违约金和罚款等),相关非居民用水户免申即享。

(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10%后上缴市、区国库,自备水源用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也纳入此次降标范畴(不含罚款等)。各供水企业不再申请污水处理费的相应补贴,所涉资金由市、区财政直接承担。

(三)各供水企业(详见附件1)应尽快完成营收系统相关功能的开发和测试,完成相关报表的调整,在向相应用水户开具2022年6-8月用水量的水费账单时,统一按原账单水费的90%结算,账单上应列明原账单金额、补贴金额和用户实际需支付金额等。

(四)各供水企业应尽快完成2022年5月及以前非居民用水户实际用水量的结算并出具账单。6-8月实际用水量对应账单如下:

1.每月抄用户对应7至9月出具的账单;

2.双月抄用户对应8月和9月(加抄)出具的账单;

3.单月抄用户对应7月(扣除6月加抄)和9月出具的账单。

(五)市、区水务部门及临港管委会应尽快完成2022年5月及以前自备水源用户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统计,9月底之前完成自备水源用户6-8月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统计并按月向用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免除欠费违约金

(一)2022年3-5月期间,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纳已出账单水费的非居民用户,欠费不停供,免除欠费违约金。该期间污水处理费的欠费不作为逾期缴纳情况,不处以罚款。

(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供水企业申请缓缴水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用水欠费不停供,免除欠费违约金。各供水企业应开通网上办理、一口受理等方式,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受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缓缴申请。可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xwqy.gsxt.gov.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进行小微企业的查询。

自备水源用户中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市、区水务部门及临港管委会申请缓缴污水处理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的欠费不作为逾期缴纳情况,不处以罚款。

三、免收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对2022年度本市超定额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各供水企业免收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同时,市、区水务部门及临港管委会按照下达的2022年度非居民用户自来水定额(计划)水量指标通知书,继续加强用水计划、定额管理,完善月度、季度水量核算,主动告知非居民用户水量超用情况,帮助用户持续提高节水管理水平。

四、申请补贴资金的流程和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供水企业应准确统计用户补贴金额,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及时性负责。区水务部门、相关管委会及城投水务集团根据各供水企业开具的水费账单,对补贴金额、补贴材料严格审核后出具相关审核意见(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审核),并于2022年10月15日之前向市水务局行文提出补贴水费的申请。申请需附分区信息、用户数量、水量、自来水费补贴金额和污水处理费降标金额(含自备水源用户)以及供水企业银行帐号信息等基础资料。市水务局汇总自来水费补贴金额和污水处理费降标金额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报送部门及对应供水企业、报送附表等详见附件。

(二)市、区水务部门、相关管委会及各供水企业应同步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官方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及水费账单渠道等告知相应用户。各供水企业还应告知总表用户将优惠政策及时传导到终端用户。市、区水务部门及相关管委会应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指导和督促,将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1.审核报送部门及对应的供水企业清单

2.各供水企业6-8月非居民用水户应缴水费申请财政补贴信息汇总表

3.自备水源用户6-8月污水处理费降标金额补贴明细表

 

上海市水务局

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市水务局计财处   朱萌   13917711208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