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做好上海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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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21〕610号

 

 

 

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21〕550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21年9月1日起立项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立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工可(初设)批复、核准批复、备案证明,立项时间以最早立项文件为准。

二、征收模式

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采取水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区水务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核定费额、税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模式。税务部门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三、分级管理

本市实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市、区分级审批管理征管制度,其中:市水务局负责核定市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各区水务局负责核定区批生产建设项目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集中行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参照市批生产建设项目执行;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涉及上海市的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按照市批生产建设项目执行。

四、送达材料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负责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附件1,以下简称《缴纳通知单》)。

1.送达时间。实行审批制或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于作出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当天开具《缴纳通知单》,并随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同送达缴纳义务人,实行备案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缴纳通知单》于备案当天出具给缴纳义务人。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自市水务局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7个自然日内(节假日顺延)开具《缴纳通知单》并送达缴纳义务人。

2.缴纳时间。《缴纳通知单》上的缴纳时间为《缴纳通知单》出具当天后的30个自然日内(节假日顺延)。

3.缴纳地点。缴纳义务人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到生产建设项目(活动)位置所在区税务局完成费款申报和缴纳手续;如生产建设项目(活动)位置跨区,缴纳义务人可在生产建设项目(活动)位置范围内选定其中一个区税务局完成费款申报和缴纳手续。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送达《缴纳通知单》时,同步发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指南》(附件2,以下简称《缴费指南》)。

五、核定流程

(一)审批制项目

1.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方案中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依据、征占地面积,征收额度;如涉及免征的(部分或全部),同步填写《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免征申请表)。

2.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窗口提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如涉及免征的(部分或全部),同步提交免征申请表。

3.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进行审核并核定征占地面积,免征情形和征收额度;建设单位根据专家及管理部门意见修改完善报告并形成报批稿重新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4.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方案报告,对符合许可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如涉及全部免征的,结合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核定意见仅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承诺制项目

1.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方案中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依据、征占地面积,征收额度;如涉及免征的(部分或全部),需说明免征依据,免征面积、免征额度。

2.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窗口提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3.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涉及全部免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仅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备案制项目

1.建设单位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备案登记表》(附件4),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依据、征占地面积,征收额度;如涉及免征的(部分或全部),需说明免征依据,免征面积、免征额度。

2.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窗口提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

3.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备案信息出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

六、批后监管和执法要求

市、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及其执法机构按照谁审批核定、谁监管执法的原则落实如下工作:1.对项目征占地面积、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进一步复核,若发现现场情况与提交材料不符,应督促和指导缴纳义务人完成补缴和退库工作。其中,若发生重大变更情况,应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2.市水务局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违反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告知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执行。3.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违反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告知区级、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水务执法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执行。

七、退库和补缴要求

因核定数据变更、政策性减免等其他各类情形按规定可以办理退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向退付申请人提供盖有审核部门公章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退付确认表》(附件5),税务部门据此办理退付手续。

需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出具需要补缴金额的《缴纳通知单》,税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则负责征缴入库。

八、数据报送

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每月需填写并汇总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数据信息,并于次月5日之前报送至市水务局水土保持处。

特此通知。

 

附件:1.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

2.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指南

3.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申请表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备案登记表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退付确认表

 


 

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9月1日

 

联系人:赵杰   

联系电话:13611975485

传真:32066013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