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和“水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分解表及工作评分表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沪水务〔2020〕431号
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年度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度市管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委组〔2020〕23号),现将2020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和“水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考核分解表及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表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相关要求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2020年度区政府河长制湖长制指标分解表
2.2020年度区政府河长制湖长制指标考核评分细则
表
3.2020年度区政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表
4.2020年度区政府水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
理制度)指标分解表
5.2020年度区政府水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
理制度)指标考核评分细则表
6.2020年度区政府水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
理制度)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表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绩效考核办、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农
业农村委、市房屋管理局、市统计局,各区河长办、水务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1
2020年度区政府河长制湖长制指标分解表
考核项目 |
1 劣V类水体占比 (15分) |
2 河湖水面率 (20分) |
3 城镇污水处理率 (5分) | ||
序号 |
考核对象 |
1.1 镇管以上河湖劣V类断面占比 |
1.2河湖水质普查清单内劣V类水体完成率 |
河湖面积(km2) |
(%) |
1 |
黄浦区 |
0 |
100% |
1.8900 |
/ |
2 |
徐汇区 |
0 |
100% |
3.9500 |
/ |
3 |
长宁区 |
0 |
100% |
1.0950 |
/ |
4 |
静安区 |
0 |
100% |
0.6603 |
/ |
5 |
普陀区 |
0 |
100% |
2.0000 |
/ |
6 |
虹口区 |
0 |
100% |
0.9512 |
/ |
7 |
杨浦区 |
0 |
100% |
5.9400 |
/ |
8 |
浦东新区 |
0 |
100% |
136.7800 |
95 |
9 |
闵行区 |
0 |
100% |
32.9900 |
/ |
10 |
宝山区 |
0 |
100% |
21.1900 |
/ |
11 |
嘉定区 |
0 |
100% |
39.8600 |
95 |
12 |
金山区 |
0 |
100% |
42.2800 |
95 |
13 |
松江区 |
0 |
100% |
50.9200 |
95 |
14 |
青浦区 |
0 |
100% |
125.2500 |
95 |
15 |
奉贤区 |
0 |
100% |
54.9200 |
95 |
16 |
崇明区 |
0 |
100% |
119.7300 |
95 |
注:考核分解依据《河长制工作重点目标责任书》和《2020年上海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并综合各区治水情况得出。
附件2
序号 |
指标名称 |
分值 |
评分细则 |
1 |
劣V类水体占比 |
15 |
1) 1~10月镇管以上河湖断面水质监测均值全部消劣的,得10分;未完成消劣的每有0.5%,扣1分;每有1个断面连续三个月水质监测结果为劣V类的,扣0.5分;每有1条(个)河(湖)“三查三访”出现2次水质监测评价为劣V类的,扣0.5分。 2) 第一、二轮河湖水质普查清单内村级及其它河湖劣V类水体全部消劣的,得5分;年度任务清单内未完成消劣的每有0.5%,扣0.5分。 |
2 |
河湖水面率 |
20 |
1) 只增不减。各区2020年河湖面积不低于2019年河湖面积,即为满足“只增不减”要求,得10分;如低于2019年河湖面积但仍达到2020年考核目标的,扣7分;如低于2019年河湖面积且未达到2020年考核目标的,不得分。 2) 规划达标。对照各区2020年河湖面积考核值,如达到考核值,得10分;未达到考核值的,按照各区2019年至2020年河湖面积的实际增量占考核要求增量的比例,折算成考核分值,其中,2019年的河湖面积以《2019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中的数据为准。 |
3 |
城镇污水处理率 |
5 |
1) 城镇污水处理率达95%及以上,5分。 2) 较95%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2020年度区政府河长制湖长制指标考核评分细则表
注:由于考核对象的指标考核要求不同,无相关指标考核的分值不计入总分,工作考核得分经公式进行折算:
附件3
2020年度区政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表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分值 |
评分规则 |
1 |
进一步 深化完善 河长制 湖长制 (31) |
河长履职尽责情况 |
6 |
1) 河长培训符合要求的,得1分。 2) 落实河长制巡河制度,各级河长按要求开展巡河的,得1分。 3)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立河长述职制度的,得1分。 4) 建立健全泵站排口企业河长制度的,得1分。 5) 民间河(湖)长设置符合要求的,得2分。 |
河长制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
10 |
1) 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和报送制度有效执行,按要求落实水利部信息月报的,得2分。 2) 完成市级部门下达的督察整改任务,组织开展区级河长制督察并形成闭环的,得2分。 3) 河长制湖长制约谈、考核、问责制度有效执行的,得1分。 4) 河(湖)长名单、“一河(湖)一档”数据、河长制公示牌及时更新的,得3分;每发现一处信息有误或未及时更新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 加强各级河长办能力建设的,得2分;区河长办组织机制不完善的,扣1分;街镇河长办组织机制不完善的,扣1分。 | ||
河长制基础性工作开展情况 |
15 |
1) 完成河长制标准化街镇建设任务的,得2分。 2) 完成村居河长制工作站试点创建任务的(仅对郊区),得2分。 3) 按时将水质监测数据上报至河长制工作平台,按规定申报停测,每月按劣V类断面通报要求整改的,得2分。 4) 按要求印发骨干河道、省市界河“一河一策”的,得1分。 5) 市民投诉处理及时,水环境工单处置满意率、河长制监督电话诉求处置满意率和河长制监督电话接听抽查情况符合要求的,得6分。 6) 积极参加市“最美河道”评选活动、 “碧水保卫战”劳动和技能竞赛、“治水管海先锋”党建品牌示范点创建等活动,社会宣传发动有力的,得2分。 | ||
2 |
水污染 防治和 水环境 治理工作 (28) |
河道整治、河道轮疏和断头河整治任务 |
5 |
1) 完成全部河道整治任务的,得2分;未全部完成的,按照未完成的百分比折算扣分。 2) 完成全部河道轮疏任务的,得1分;未全部完成的,按照未完成的百分比折算扣分。 3) 完成全部断头河任务的,得2分;未全部完成的,按照未完成的百分比折算扣分。 |
工业企业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船舶污染防治任务 |
6 |
1) 完成全部整治任务的,得2分;未全部完成的,按照未完成的百分比折算扣分。被国家、市级检查、督察发现回潮企业或整治不彻底企业,发现一家扣0.1分/家,上限为1分。 2) 完成有机肥、配方肥、缓释肥和绿色防控年度任务量的,得2分;每有1项未完成的,扣0.5分。 3) 每月定期开展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执法,持续推进船舶污染物规范接收,上半年内完善老码头自身环保设施的,得2分。 | ||
截污纳管、污水管网新建工程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情况 |
4 |
1) 按照年度计划完成截污纳管和污水管网新建工程2项工作,得2分;每有一项未完成的,扣1分。 2) 区属城镇污水处理厂环保在线监测主要污染物COD、NH4-N、TP及TN出水浓度月均值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评批复标准的,得2分;每月有任一出水水质指标不达标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市政、企事业单位、沿街商铺和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任务 |
5 |
1) 完成市政、企事业单位和沿街商铺改造计划、系统录入和复核整改的,得2分。 2) 完成住宅小区改造计划,系统录入和复核整改的,得3分。 |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 |
8 |
1) 按计划完成年度实事项目考核任务,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 2) 区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达到85%,得2分;每下降10%,扣0.5分,扣完为止。 3) 市级出水水质监督监测达标率达到95%,得2分;每下降10%,扣0.5分,扣完为止。 4) 市级运维管理抽查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95%,得2分;每下降10%,扣0.5分,扣完为止。 | ||
3 |
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工作(5) |
河湖“清四乱”任务 |
5 |
1) 完成河湖“清四乱”动态排摸机制建设的,得1分。 2) 水利部暗访发现的四乱问题能及时整改的,得1分;未能及时整改的每一个点位,扣0.2分;截至考核时间仍未整改的每个点位,扣0.5分,扣完为止。 3) 历史遗留问题全部完成整改的或无历史遗留问题的,得1分;有历史遗留问题且截至考核时间仍未完成整改的每个点位,扣0.5分,扣完为止。 4) 发现的四乱问题能全部及时整改的,得2分;发现新的四乱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每一个点位,扣0.1分;截至考核时间仍未完成整改的每个点位,扣0.5分,扣完为止。 |
4 |
水资源 保护工作 (2)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及污染防治任务 |
2 |
1) 完成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排口甄别、溯源整治或树标立牌工作的,得1分。 2) 完成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含仓储)“回潮”巡查整改的,得1分;被国家、市级检查、督察发现二级区存在工业企业(含仓储)的,不得分。 |
5 |
河湖长效管理工作 (7) |
河湖长效管理工作任务 |
7 |
1) 落实河湖管理养护要求的,得5分;未能落实的,按照专项考核办法扣分。 2) 做好水生植物防控及打捞工作的,得2分。发生水生植物大面积爆发造成水污染事件,及时处理的,扣1分;发生水生植物大面积爆发造成水污染事件,未及时处理的,不得分。 |
6 |
水土保持工作 (6) |
生态清洁小流域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任务 |
6 |
1) 编制完成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规划和 “十四五”重点建设小流域(治理单元)实施方案,9个郊区创建生态清洁小流域示范点成功的,得3分;实施了示范点建设,但未达到要求的,扣0.5分。 2) 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制定出台方案审批、承诺制和监管等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批后监管工作,开展“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时保质完成信息系统录入,完成疑似违法违规图斑现场核查并能及时上传相关数据的,得3分。 |
7 |
安全生产和水务 重大工程 工作 (14) |
水务重大工程年度工作任务 |
7 |
1) 完成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得2分;未完成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2) 完成土地腾让、审批、稳评、环评以及其他配合工作,得4分;未完成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 完成竣工验收年度计划,得1分;未完成一项,扣0.1分,扣完为止。 |
水利设施安全运行管理 |
7 |
1) 按规划完成水闸安全鉴定,按计划完成水闸除险加固或重建,按计划完成堤防、海塘、水库险工险段加固,得3分;每滞后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 做好建设领域和水利设施运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得4分;每死亡一人扣2分,扣完为止。 | ||
8 |
执法监管工作 (7) |
开展河湖水面积执法管控、雨污混接和非法采砂专项,不断加强水务督查 |
7 |
1) 按计划开展河湖水面积执法管控和雨污混接专项执法,工作开展有成效,体现工作亮点,有相关执法工作记录,定期按时准确报送执法数据,有行政处罚案例的,得4分。 2) 按计划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执法,成立相关执法队伍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加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管理,落实停靠点建设的,得1分。(此项工作涉及浦东、宝山、崇明三个区) 3) 水务督查事项按计划要求落实推进,及时落实督查反馈问题整改的,得2分。 |
9
|
加分项 (2) |
新闻媒体宣传和 获得荣誉情况 |
1 |
1) 被中央媒体、市级主要媒体作为正面典型案例宣传报道的,每1条(以首发媒体的刊登为准,转发不重复计算)加0.2分。最高加1分。 2) 河长制相关工作获得全国引领性劳动和技能竞赛、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每1项加0.2分。最高加1分。 |
10 |
减分项 (5) |
媒体负面曝光、中央环保督察暴露问题和专项审计暴露问题 |
1 |
1) 被中央媒体曝光(1次以上)、市级主要媒体反复曝光(2次以上)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每有一次扣0.5分。最高扣1分。 2) 被中央环保督察暴露治水问题的,每有一个问题扣0.5分。整改进展较整改方案滞后的,每有一项扣0.5分。最高扣2分。 3) 被专项审计暴露治水问题的,每有一个问题扣0.5分。整改进展较整改方案滞后的,每有一项扣0.5分。最高扣2分。 |
注:由于考核对象的工作考核要求不同,无相关工作内容的分值不计入总分,工作考核得分经公式进行折算:
附件4
2020年度区政府水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指标分解表
考核指标 |
1用水总量控制 |
2用水效率控制 | |||
1.1用水总量 (20分) |
2.1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10分) |
2.2供水管网 漏损率 (10分) |
2.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0分) | ||
序号 |
考核对象 |
万m3 |
m3 |
% |
|
1 |
黄浦区 |
/ |
10 |
/ |
/ |
2 |
徐汇区 |
/ |
10 |
/ |
/ |
3 |
长宁区 |
/ |
12 |
/ |
/ |
4 |
静安区 |
/ |
10 |
/ |
/ |
5 |
普陀区 |
/ |
10 |
/ |
/ |
6 |
虹口区 |
/ |
10 |
/ |
/ |
7 |
杨浦区 |
/ |
10 |
/ |
/ |
8 |
浦东新区 |
69400 |
13 |
10 |
0.725 |
9 |
闵行区 |
5900 |
13 |
/ |
0.725 |
10 |
宝山区 |
4100 |
13 |
/ |
0.730 |
11 |
嘉定区 |
29300 |
13 |
10 |
0.740 |
12 |
金山区 |
43400 |
18 |
10 |
0.740 |
13 |
松江区 |
36900 |
13 |
10 |
0.740 |
14 |
青浦区 |
47200 |
13 |
10 |
0.745 |
15 |
奉贤区 |
45100 |
13 |
10 |
0.740 |
16 |
崇明区 |
61200 |
20 |
10 |
0.750 |
注:指标分解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6〕72号)文件。
附件5
2020年度区政府水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考核评分细则表
序号 |
指标名称 |
分值 |
评分细则 |
1 |
用水总量 |
20 |
达标,得20分;超标部分占比<10%,每超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超标部分占比≥10%,不得分。(采用2020年度目标完成初步结果) |
2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
10 |
达标,得10分;未达标,但较上年度下降率>15%得8分,较上年度下降率为10%~15%(含)得6分,较上年度下降率为5%~10%(含)得4分,较上年度下降率≤5%不得分。 (采用2019年度数据,由市统计局统一提供) |
3 |
供水管网漏损率 |
10 |
达标,得10分;超标部分占比<10%,每超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超标部分占比≥10%,不得分。 (采用2020年度目标完成初步结果,根据《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指标(CJJ92-2016)》,按居民抄表到户水量占比修正值、单位供水量管长修正值,修正后的各区评定标准) |
4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10 |
达标,得10分;偏低部分占比<10%,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偏低部分占比≥10%,不得分。 (采用2020年度目标完成初步结果) |
注:由于考核对象的指标考核要求不同,无相关指标考核的分值不计入总分,指标考核得分经公式进行折算:
附件6
2020年度区政府水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表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分值 |
评分细则 |
1 |
节约用水 管理 (20) |
落实节水行动方案 |
4 |
11月底印发区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得4分。 |
2 |
节水基础管理 |
6 |
1) 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90%,得2分;每低2%扣0.5分,扣完为止。 2) 在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管理、节水评价等工作方面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得2分;以钢铁、宾馆、高校等用水定额执行情况为重点,发现一例超定额扣0.5分,扣完为止。 3) 落实水平衡测试和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得2分;未落实水平衡测试工作,扣1分;未开展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扣1分。 | |
3 |
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 |
6 |
1) 县域(地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完成年度任务,得1分。 2) 当年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得1分。 3) 当年开展节水型学校建设,得1分。 4) 当年开展节水型小区建设,得1分。 5) 当年开展节水型机关(单位)建设,得1分。 6) 纳入创建范围的区水务局完成水务行业节水机关建设,未纳入创建范围的区水务局参照《上海市水务行业节水机关建设标准》强化节水管理,得1分。 | |
4 |
非常规水源利用 |
4 |
1) 总结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典型案例,规范统计非常规水源利用数据,得2分。 2) 非常规水源利用占比或利用量较上年度提高,得2分。 | |
5 |
取用水 监管 (16) |
取水许可管理 |
7 |
1) 完成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核发,得1分 2) 取水许可电子台账录入率100%,得1分。 3) 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得1分;开展续证评估工作,得1分。 4) 对取水户规范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得1分。 5) 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率100%,计量设施完成检定或校准,得1分;未检定或校准每发现1户扣0.5分,扣完为止。 6) 水资源费征收及时、足额征收,得1分;未按要求征收每发现1户扣0.5分,扣完为止。 |
6 |
规划水资源论证 |
1 |
年度按要求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得1分。 | |
7 |
节水评价 |
2 |
1) 开展节水评价工作,得1分。 2) 审查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关键内容登记备查,得1分。 | |
8 |
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和登记 |
2 |
1) 自查自纠,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得1分。 2) 每月上报整改进度,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得1分。 | |
9 |
执法监督 |
2 |
开展水资源管理(供水、取水等)执法监督工作,制订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方案),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日常执法监督工作记录清晰,内容详实,对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完成执法监督工作总结,得2分。 | |
10 |
热线工作 |
2 |
按照热线工作要求完成承办(供水、取水等)诉求处置: 1) 1日内先行联系,处置结果反馈,得0.5分。 2) 按时办结,诉求解决,得0.5分。 3) 市民满意,得1分。 | |
11 |
水资源 管理能力建设和 措施落实 (14) |
水资源实时监控能力建设(非农业) |
3 |
1) 开展取水户取水设施实时监控,得1分。 2) 年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取水户和纳入国家级、市级、区级重点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实时监控数据接入水资源管理系统,得1分。 3) 接入水资源管理系统数据完整、及时,得1分。 |
12 |
供水安全保障 |
5 |
1) 供水水质满足上海市《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水质综合合格率≥99%,加强供水企业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得1分。 2)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按相关要求做好水质信息公开,得1分。 3) 完善水厂实时监控系统,共享至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得1分。 4) 完善供水管网GIS系统,共享至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得1分。 5) 完成年度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得1分。 | |
13 |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
2 |
1) 加强农业水价管理,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得1分。 2) 实施水权分配和用水计量,得0.5分。 3) 完成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面积,得0.5分。 | |
14 |
水资源调度 |
2 |
1) 编制并印发水资源调度实施细则和圩区调度方案,得1分。 2) 按照相关实施细则和方案开展水资源调度工作,得1分。 | |
15 |
督查整改情况 |
2 |
根据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饮用水保护、水资源调度及农业用水监控年度督查意见,完成整改工作,得2分。 | |
16 |
加分项 (2分) |
|
2 |
1) 当年组织申报并列入水利部公布的国家成熟适用节水技术推广目录,得1分。 2) 当年组织用水产品、用水企业申报并获得国家认定的水效领跑者称号,得1分。 |
注:由于考核对象的工作考核要求不同,无相关工作内容的分值不计入总分,工作考核得分经公式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