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深井水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上海市水务局文件

 

沪水务〔2008750

 

关于调整本市深井水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的复函》(沪发改价公〔2008011号)点击下载 ,现就调整本市深井水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自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调整之日起,同步调整深井水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调整前

1025日起

0941

公共供水企业

0.30

0.35

0.45

直接取水用户

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地区

1.95

3.00

4.00

公共供水管网未到达地区

1.00

1.50

2.00

未领取矿产证的饮料企业

5.00

5.40

6.20

 

考虑到公共供水企业售水价格的调整需要经过规定的程序,在售水价格调整之前仍维持现行收费标准,但宽限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此通知。

 

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 送: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各区(县)水务局,南汇区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