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深井水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沪水务〔2008〕750号
关于调整本市深井水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的复函》(沪发改价公〔2008〕011号)
自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调整之日起,同步调整深井水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
调整前 |
10月25日起 |
09年4月1日 | |
公共供水企业 |
0.30 |
0.35 |
0.45 | |
直接取水用户 |
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地区 |
1.95 |
3.00 |
4.00 |
公共供水管网未到达地区 |
1.00 |
1.50 |
2.00 | |
未领取矿产证的饮料企业 |
5.00 |
5.40 |
6.20 |
考虑到公共供水企业售水价格的调整需要经过规定的程序,在售水价格调整之前仍维持现行收费标准,但宽限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