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公园绿地林地优先使用河道水浇灌的通知
时间:2026.08.07
信息明细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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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AB9302030-2026-025
信息名称
关于推动公园绿地林地优先使用河道水浇灌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水务〔2026〕136号
产生日期
2026.08.07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水务局

沪水务〔2026136

 

 

各区水务局、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推动有河道的公园、绿地、林地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河道水进行浇灌,依法规范河道水取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河道的公园、绿地、林地,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河道水浇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通知。

用于绿化浇灌的河道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

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负责河道水浇灌取水许可、水权交易等方面的指导与监管。市绿化市容局负责绿化林业建设、养护单位使用河道水浇灌的指导与协调。两部门共同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及时协商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水浇灌的取水许可、水权交易等管理工作。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绿化林业建设、养护单位规范使用河道水进行绿化林业浇灌

三、取水权获取方式

绿化林业建设、养护单位使用河道水绿化浇灌,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取水权:

(一)申领取水许可证

绿化林业建设、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向属地区水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凭证取水。

绿化林业所在区域的管理主体在水务部门指导下编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经属地区水务部门审查通过后,区域评估范围内的河道水绿化林业浇灌项目申请取水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需要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二)水权交易

绿化林业建设、养护单位可通过全市统一的水权交易平台进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交易完成后向属地水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日常运维要求

绿化林业建设、养护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规范化运维要求,保障取水合规、用水高效、运维规范。

(一)规范取水口设置。取水口应当根据绿化林业空间位置分布或水罐车行驶路线合理设置。取水口标识牌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和维护,绿化林业建设、养护单位在水务部门指定位置设置取水口标识牌与保护装置。取水口周边不得设置与取水无关的设施,不得对通航河道产生不利影响。

(二)实施计量设施管控。绿化林业建设、养护单位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计量设施的选取、安装、检定和维护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优先采用车载式计量设施,便于取水与管理。规模以上取水户按要求接入市级水资源监管系统,满足取水实时监测要求。

(三)加强取水日常管理。绿化林业建设、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取水和运维台账,加强日常巡查维护,确保取水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跑冒滴漏等浪费水资源现象的发生。

(四)规范水资源税缴纳管理。绿化林业建设、养护单位按照国家和市关于水资源税的相关规定缴纳水资源税。其中,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等生态取用水的,依法免征水资源税。

五、监督与保障

(一)开展监督检查。水务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绿化林业建设、养护单位取水行为、用水台账、设施运行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优先通过联合检查、非现场检查等形式。

(二)加强技术培训。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水务部门组织绿化林业建设、养护单位开展技术培训,内容包括绿化林业浇灌取水合规要求、节水技术规范、水权交易规则,提升绿化林业建设、养护单位专业能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观摩、案例推广等方式,向社会普及河道水浇灌的生态效益,营造“节约用水、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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