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水务〔2026〕107号
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各供水企业、相关单位:
根据《节约用水条例》《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办节约〔2019〕151号)要求,市水务局结合本市用水实际,编制了2026年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就节约用水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指本市年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和单位。根据2025年全年取(用)水情况统计,将2025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及以上取水单位、自来水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及以上用水单位纳入2026年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见附件1、2),名录根据每年用水量变化动态调整。市供水中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管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实行“一企一策”管理
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需根据《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要求,每五年开展水平衡测试,因地制宜开展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节水诊断和节水改造,加强工业废水处理后回用,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用水定额管理,促使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行业定额标准进行对标整改和提升,促进单位用水单耗稳步下降。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加强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按不同水源、用途分别计量,建立健全用水节水统计台账,做好用水数据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按时报送用水统计报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二)强化计划定额及水预算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应结合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及水预算制度,强化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定额(水预算、计划)用水管理,从严控制高耗水工业、服务业用水,严格执行定额(水预算)水量核定和复核的增减条件,促进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提升节水管理水平。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采用上年度数据对照国家及本市用水定额的先进值、通用值(限定值)进行检视,落实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将用水定额、水预算管理和节约用水要求落实到岗、落实到位。
(三)做好重点用水监控工作
市、区供水企业应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远传表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并将实时在线数据上报给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在线监管工作,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用水异常现象做好主动服务和及时告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对内部用水异常现象应做到及时排摸和整改。
(四)推动合同节水管理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积极开展合同节水管理,可结合节水项目特点,科学合理选择合同节水管理模式。用水单位应通过“智慧节水”数字化改造提高内部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用水效率。用水单位可根据需要借助“节水惠”金融服务和节水减排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助力项目落地见效。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大对行业内用水单位的政策宣贯和技术指导。
(五)鼓励申报国家级水效领跑者
鼓励列入重点监控用水名录的企业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积极开展水效对标达标行动,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级水效领跑者。各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节水管理制度,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与智能化管控,全面提升用水效率和废水循环利用水平,充分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共同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六)强化节水监管和宣传教育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监管工作,在用水定额对标、节水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器具使用、用水数字化改造、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方面给予监督和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持续加强节水科普宣传,进一步引导和树立节水社会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取水户)
2.上海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用水户)
上海市水务局
2026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6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