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时间:2020.01.19
信息明细属性
信息明细属性
索取号
信息名称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2020.01.19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公示单位: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序号

一级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政策依据

1

水资源费

 

(1)地下水征收标准:0.20元/立方米;(2)地表水:自建设施及其他取水:0.1元/立方米;公共供水取水:0.1元/立方米;火力发电企业取水:直流式冷却按取水量1%征收,标准为0.1元/立方米,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发电量征收,每千瓦时0.15厘;循环式冷却用水,已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实际补充新鲜水量征收,0.05元/立方米,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水务局核定水量征收,标准同上

 

沪财预[2008]113号

沪价管[2013]24号

财综[2008]7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市政府令2013年第11号

2

污水处理费

居民用水1.7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水2.34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2.24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34元/立方米。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水量×征收标准×0.9

沪财预[2016]25号

国务院令第641号

财税[2014]151号

3

滩涂有偿使用费

见文件

沪府办规[2018]4号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2010年9月17日修订)

4

深井水水费

(1)公共供水企业深井水费标准为0.45元/立方米;(2)直接取水用户: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区域,深井水费4元/立方米,未到达区域深井水费2元/立方米;(3)饮料生产企业:已领取取水许可证的、但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深井水费6.2元/立方米,已领取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按直接取水用户价格执行

沪价公[2005]25号

沪发改价公[2008]011号

沪水务[2008]750号

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

5

超计划加价水费

现行水费的2倍

沪价费[2002]038号

沪政府令1994年第69号

主管单位: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主管单位投诉电话:62113948       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