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25年上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用海变更的批复
时间:2026.05.29
信息明细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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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MB2F30370U/2026-00028
信息名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25年上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用海变更的批复
文件编号
沪府海管〔2026〕23号
产生日期
2026.05.29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水务局

沪府海管〔202623

 

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你单位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的2025年上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用海变更申请书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同意你单位提出的项目用海变更申请。本项目用海面积由100.4958公顷变更为101.3721公顷,其中,杭州湾主体工程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沪(2025)市字不动产权第000587号),登记面积由29.0677公顷变更为29.3009公顷,防护林种植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沪(2025)市字不动产权第000589号)由1.1045公顷变更为1.0511公顷,施工平台不变;长江口不动产权证主体工程1(不动产权证号:沪(2025)市字不动产权第000584号),登记面积由64.9748公顷变更为68.0027公顷,主体工程2(不动产权证号:沪(2025)市字不动产权第000591号),登记面积由1.8649公顷变更为1.7098公顷,施工便道(不动产权证号:沪(2025)市字不动产权第000588号),登记面积由3.4810公顷变更为3.0145公顷,其余用海事项不变。

二、本项目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落实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提出的生态用海对策措施,制定和实施海洋生态跟踪监测计划。

三、项目用海期间,由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实施监管,重点监管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等。你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四、收到此批复后,应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或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杭州湾主体工程(不动产权证号:沪(2025)市字不动产权第000587号)、杭州湾种植区用海(不动产权证号:沪(2025)市字不动产权第000589号)、长江口主体工程1(不动产权证号:沪(2025)市字不动产权第000584号)、长江口主体工程2(不动产权证号:沪(2025)市字不动产权第000591号)及长江口施工便道(不动产权证号:沪(2025)市字不动产权第000588号)),换取新的不动产权证。

特此批复。

 

 

 

2026529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海警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国动办,市水务局,奉贤区人民政府、金山区人民政府、崇明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市海洋局执法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65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