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海管〔2026〕22号
中煤宝山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的同意中煤宝山2×650MW超超临界煤电(煤气掺烧)替代扩建项目用海变更申请书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同意你单位提出的项目用海变更申请。总用海面积不变,仍为76.3047公顷。新增施工配合设施0.7770公顷,其中,施工道路及围堰0.4548公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用海”,围堰内0.3222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用海”;警戒灯桩3位置予以变更,面积减小至0.0002公顷。施工阶段,取、排水口,警戒桩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沪(2026)市字不动产权第000183号)内透水构筑物登记面积由0.0168公顷变更为0.0112公顷,取、排水口登记面积由8.1383公顷变更为7.4245公顷;温升区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沪(2026)市字不动产权第000184号)不变;取、排水管道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沪(2026)市字不动产权第000185号),登记面积由2.0632公顷变更为2.0056公顷。待施工配合设施用海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宗海范围变更为主体工程(完工阶段)宗海图所示范围,其他用海事项不变。
二、本项目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落实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提出的生态用海对策措施,制定和实施海洋生态跟踪监测计划。
三、项目用海期间,由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实施监管,重点监管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等。你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如用海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四、收到此批复后,应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或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及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领取施工配合设施不动产权证,并办理主体工程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取、排水口,警戒桩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沪(2026)市字不动产权第000183号)、取、排水管道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沪(2026)市字不动产权第000185号),换取新的不动产权证。施工配合设施用海期满后,予以拆除,注销权证,并对主体工程不动产权证进行变更,领取运营期不动产权证。
特此批复。
2026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海警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国动办,宝山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市海洋局执法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6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