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横沙新洲土地平整项目配套东区应急码头工程用海的批复
时间:2026.05.21
信息明细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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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MB2F30370U/2026-00020
信息名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横沙新洲土地平整项目配套东区应急码头工程用海的批复
文件编号
沪府海管〔2026〕15号
产生日期
2026.05.21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水务局

沪府海管〔202615 

上海现代农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的横沙新洲土地平整项目配套东区应急码头工程用海申请书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用海选址与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分区要求,申请使用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合理,无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同意本项目用海。

二、本项目用海内容为码头、港池、灯浮及施工便道,海域使用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港口用海”,用海面积为17.4812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港池、蓄水用海”“其他开放式用海”。主体工程(码头、港池及灯浮)用海期限至2027年10月30日,施工配套设施用海1年。

三、本项目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落实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提出的生态用海对策措施,制定和实施海洋生态跟踪监测计划。

四、项目用海期间,由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实施监管,重点监管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等。你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五、收到此批复后,应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或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按施工配套设施和主体工程进行分宗设权),领取不动产权证。

特此批复。

 

 

 

 

2026514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海警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国动办,市水务局,崇明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市海洋局执法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65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