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统筹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加快滨海生态系统培育,上海市海洋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上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6年10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并请注明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以便进一步沟通。
联系人:王金华 62260632—8045
电子邮箱:hyzxzgs2020@163.com 地址:江苏路389号
附件:《上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上海市海洋局
2026年9月22日
上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五章 项目管护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牢固树立和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统筹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加快滨海生态系统培育,促进人海和谐,建设美丽海洋,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通过自然恢复与人工干预相结合的手段,对受损的海域、海岸带、海岛及海洋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治理,以恢复其结构、功能及自我维持能力的综合性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本市建立覆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立项、实施、验收、监测评价、成效评估、后期管护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条 上海市海洋局负责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储备、申报、实施、绩效管理、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监督工作,负责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和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上海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审核、预算下达,组织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是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六条 建立项目储备管理制度。上海市海洋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建立项目储备库。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负责项目储备具体工作。
第七条 项目储备范围涵盖海域海岸带与海岛生态保护修复,重点支持蓝色海湾、美丽岸滩、和美海岛建设行动。
第八条 按照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系统治理、自然恢复的原则,以提升海洋生态系统整体效益、实现人海和谐共生为目标,科学合理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
第九条 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开展项目储备,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修复责任主体、规划依据、修复必要性、技术路线、绩效目标、修复效果、养护措施,并符合《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负面清单的管控要求。
第十条 上海市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储备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报告报上海市海洋局审核。
第十一条 上海市海洋局开展储备项目审核,经审核并修改通过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纳入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有效期五年,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开展项目储备。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应从项目储备库中产生。下一年度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8月底前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上海市海洋局和上海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负责项目具体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在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报请上海市海洋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上海市海洋局批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后,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勘察、测量、设计、专题研究和论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应按照申报要求,深化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海市海洋局审批。
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必要性、生态问题、项目范围、工程措施、技术手段、资金概算、绩效目标、修复成效和管护要求等。同时应提交相关部门意见征询、利益相关者协调,修复措施适宜性分析等项目成熟度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上海市海洋局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后,会同市财政局向自然资源部和财政部行文申报。并根据自然资源的初审意见,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修改通过后,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开展工程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并报市海洋局审批。工程设计应同时完成生态红线论证、环评、海论、洪评、渔评等专题论证。
第十八条 上海市海洋局批复工程设计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工程设计。上海市财政局根据修改后的工程设计,组织开展财政预算评审。
第十九条 上海市海洋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批复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明确项目投资额度及资金筹措方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要求。按照批复的设计与概算,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按季度向上海市海洋局报送项目进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落实设计一流、施工一流、廉政风险防控一流的各项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开展应急演练,落实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依法规范用工,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落实安全防护与工伤保险,畅通维权渠道。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工程设计的,应坚持绩效目标不降低的原则,报原审批单位进行变更审批,并按要求报自然资源部和财政部备案。总投资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批复总投资金额的10%。
第五章 项目管护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上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海洋局和上海市财政局应于项目初步验收(完工验收)后1年内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整体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组织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监测评估、管护和监测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时应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验收财务决算进行审计。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整体验收)后1个月内,由上海市海洋局和上海市财政局将验收材料报自然资源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开展跟踪监测,定期开展项目综合成效评估。上海市海洋局应将综合成效评估情况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海塘管理范围内的防汛设施等资产,由属地政府承担管护责任。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海洋监测预报资产和设施,由上海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承担管护责任。其他各类资产和设施,由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承担管护责任。
上海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和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承担管护责任的,应分别编制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明细,具体量化管护内容、管护措施、管护周期、管养经费测算依据。方案及经费预算报上海市财政局会同上海市海洋局审核后,作为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和核拨管养经费的依据。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市级财政资金,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财政局接到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后,在规定时间内依上海市海洋局申请,将中央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工程设计和绩效目标,编制年度预算及年度用款计划。项目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纳入购买服务的支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购买服务的规定执行。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结余的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由上海市财政局在年度终了后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度和项目审价审计制度。上海市海洋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项目建设的财务监理和审价、审计单位。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应当按照审计结果向上海市海洋局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报工程财务决算。上海市海洋局和上海市财政局对上报的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批复,并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海洋局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对决策、管理、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和监管过程中,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的管养办法和定额标准由上海市海洋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市级财政资金、区级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支持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