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6.04.29

各有关单位:

  《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请遵照执行。

  原《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水务规范〔2023〕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6年4月28日

 

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为进一步加大水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虽已经过填堵河道批准,但未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手续侵占河湖水域,已实施开河面积大于或等于侵占河湖水域面积,不存在汛期内施工,未产生违法所得,且两年内首次被发现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虽已经过填堵河道批准,但未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手续侵占河湖水域,侵占河湖水域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不存在汛期内施工,未产生违法所得,且两年内首次被发现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超出许可批准的期限施工的,自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违法状态消除之日(已按照许可要求完工或者已补办许可手续)在90个自然日(含)内,不存在汛期内施工,且两年内首次被发现的;

  (四)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餐饮、汽车清洗、汽车修理活动的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日排水量小于或等于10立方米,或者餐饮商铺营业面积小于150平方米,或者就餐座位少于75个,且两年内首次被发现的;

  (五)违反《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堆物面积小于10平方米,不存在汛期内堆物,且两年内首次被发现的;

  (六)违反《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堆物面积小于35平方米,不存在汛期内堆物,且两年内首次被发现的;

  (七)违反《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堆物面积小于50平方米,原水引水管渠管径小于500毫米,且两年内首次被发现的;

  (八)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水务工程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且两年内首次被发现的;

  (九)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且两年内首次被发现的;

  (十)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且两年内首次被发现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排水户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水:

  (一)日排水量20-80(含)立方米,超标第二类污染物数目2个及以下,且超标程度最高的第二类污染物项目超过排放限值0.5倍及以下的。pH超标的,其超标范围应在9<pH≤9.5;

  (二)日排水量10-20(含)立方米,超标第二类污染物数目2个及以下,且超标程度最高的第二类污染物项目超过排放限值1倍及以下的。pH超标的,其超标范围应在9<pH≤9.7;

  (三)日排水量10立方米及以下,超标第二类污染物数目2个及以下,且超标程度最高的第二类污染物项目超过排放限值2倍及以下的。pH超标的,其超标范围应在9<pH≤10;

  “初次违法”是指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执法办案系统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在两年内因实施同种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初次违法;两年期限自前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止计算。

  三、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立案查处,制发《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负有水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督促当事人依法生产经营。

  六、本清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水务规范〔20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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