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汊)的利用必须确保引水、排水、行洪的畅通。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相关行政管理依据是:《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其第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其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的其他河道,经市水务局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经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水务局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涉及水务相关流程,请咨询水务业务受理中心窗口。
地址:江苏路389号
电话:52397000转水务业务受理中心窗口
邮政编码:20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