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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有哪些规定的禁止行为?

时间:2023-07-20

答: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