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排泥浆 后果很严重
——某公司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案
一、案由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14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杨浦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某公司在某在建工地施工过程中,工地沉淀池末端至出门井(总排口)及接入市政管网的连通管道,直至周边市政管网内部均存在泥浆淤积现象。案发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现场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管道检测单位,对工地周边市政管网开展全面检测,同时向涉事单位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当事人限期整改。
经检测,该当事人在建工地周边市政管道内存在大量泥浆沉积现象,其中最严重的一根管径DN800的市政管道淤积率达87.5%,排水功能受到严重影响。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的代理人前来接受询问,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承认因现场结构柱制作安装数量多、车辆进出频繁,沉淀池清理不及时,导致施工泥浆流入市政管道。
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当事人已于2025年11月14日检查当天主动安排人员清理管道内的泥浆,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管道检测单位对工地周边管道开展全面复测,确保清理完毕、整改到位。
当事人实施了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沪水务规范〔2025〕7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停责改,结合整改情况,同时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危害性
市政管道是城市排水防涝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DN800管道淤积率达87.5%,排水功能已大幅削弱,几乎丧失正常排水能力。一旦遭遇强降雨,极易导致该区域排水不畅,引发局部积水甚至内涝,直接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与道路通行秩序。
管道淤积会加速管道腐蚀、堵塞,缩短设施使用寿命;而清理严重淤积的管道,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幅增加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成本。该案中,工地大门前市政管道内的泥浆已严重淤积,排水功能大幅削减。
四、案件启示
本案暴露出部分施工企业在排水管理意识、现场防护措施及法律责任落实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教训深刻。施工单位应筑牢排水管理“第一道防线”,切实履行排水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在开工前依法办理排水许可,施工过程中配套设置泥浆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施工泥浆、废水直接排入市政管道;要建立定期清淤和管道检查制度,杜绝“重施工、轻排水”的错误观念。
对涉及深基坑、泥浆量大的重点工程,水务管理部门应从排水许可审批、施工过程抽检到竣工验收前的管道复核,形成全链条闭环管理,推行“排水接入前备案—施工中定期检测—完工后CCTV管道检测验收”制度,确保施工前后管道畅通无淤积,避免隐患遗留至公共排水系统。
对于恶意排放泥浆、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必要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实行联合惩戒。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行业自律,营造“不敢排、不能排、不想排”的守法氛围。
五、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