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施工用水 严守取水许可
——某建筑工程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案
一、案由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
二、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某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某河西侧擅自安装1套取水设施,取水管管径81mm,直接取用经三河地表水用于桩基施工(试桩阶段),未依法办理任何取水许可手续。
2025年7月4日,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至执法总队接受调查询问,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同步依法开展水法普法宣传及发放取水合规指引,督促其立即依法整改。
案发后,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违法取水的危害后果,第一时间自行拆除取水设施。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确认取水设施已拆除,整改到位。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性
本案中,施工单位违规取用地表水,不仅触碰法律红线,更暴露出水资源保护主体责任意识缺失,其危害不容忽视:
1.破坏水生态循环平衡
地表水是水生态循环的重要组成,违法取水会造成局部河段流量减少、水位下降,打破水体自然平衡,削弱河流自我修复与自净能力,破坏水生生物生存环境,导致生物多样性下降。
2.威胁公共供水与民生用水安全
地表水是城乡居民生活、城市运行、生产建设的重要水源。违规无序取水将挤占合法用水空间,加剧用水紧张,在用水高峰、枯水期更易影响民生保障与社会稳定。
3.加剧水环境恶化风险
违法取水多为无监管、无防护的无序取用,易造成河岸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同时会降低水体自净能力,加剧水体富营养化、藻类爆发等问题,形成“违法取水—生态受损—水质恶化”的恶性循环。
综上,依法对该行为予以处罚,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督促各类用水单位严守水资源管理规定,共同守护城市水生态“生命线”。
四、案件启示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生态之基,取水许可制度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的核心制度,事关水生态安全、民生福祉与城市可持续发展,广大市民、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均负有共同责任。
对广大市民而言,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是应尽义务。日常生活中应树立“节水优先”理念,珍惜每一滴水,杜绝浪费用水;发现违法取水、破坏水环境等行为,可积极参与监督,通过“上海水务有奖举报”微信小程序及时举报,形成社会共治合力,共护水环境。
对企事业单位而言,依法取水是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各类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绿化养护等用水单位,无论取用地表水还是地下水,均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规范用水计量,落实节水措施,自觉接受水务部门监管。任何单位不得以“临时用水、施工用水”等理由规避许可,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
对社会组织而言,应主动履行水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加强涉水法律法规学习,普及水资源保护知识,引导成员及服务对象依法用水、节约用水,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水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上海地处长江入海口,河网密布、水系复杂,水资源保护责任重大。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将持续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既严厉查处违法取水行为,也积极做好普法服务与合规指引;同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欢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携手筑牢水资源保护防线,让清水长流、生态永续,共同守护上海水清岸绿的城市名片。
另外,执法人员友情提示,以下情形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及相关配套法规,结合上海本地管理实践,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分为国家法定核心情形、上海地方补充情形,同时明确特殊前置/备案要求,具体梳理如下:
(一)国家行政法规明确的5类核心免办情形(全国通用)
1.农村集体自有水利设施取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无需办证。
2.家庭及零星畜禽少量取水
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无需办证。
注:“少量取水”的具体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3.地下工程安全临时应急取(排)水
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必须开展的临时应急取水、排水,无需办证;事后需及时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4.公共安全应急临时取水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危害(如火灾、污染处置、险情应急等)开展的临时应急取水,无需办证;事后需及时备案。
5.农业抗旱与生态应急临时取水
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环境必须开展的临时应急取水,无需办证;实施前需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二)上海市地方补充的免办情形(上海适用)
结合《上海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在国家法定情形基础上,上海额外明确以下情形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
1.雨水集蓄利用取水
仅收集自有场地、建筑物屋面雨水,未取用江河、湖泊、地下水的,无需办证。
2.监测勘探类取水
以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环境监测为目的的少量地下水/地表水取水,无需办证。
3.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生活零星取水
上海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全覆盖区域内,居民日常少量生活取水(符合地方限额标准),无需办证。
4.其他法定免办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无需办理取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