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服务纾困解难 依法排水守护民生
——某沿街餐饮店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案
一、案由
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9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核查后,发现某沿街餐饮店在日常经营中,存在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开展普法宣传后,向店主送达《询问通知书》和《排水户依法排水告知书》,提示店主需依法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但该餐饮店店主受文化水平和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自行准备办证所需的申请材料。
为妥善解决问题,执法人员积极转变工作思路,紧扣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主动跨前服务,邀请市局行政服务中心排水预审科、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相关同志组建服务专班,开展上门指导。在三部门协同推进下,餐饮店完成污水排放装置升级改造,并顺利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鉴于该餐饮店就餐座位少于75个,且系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完成整改,依据《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相关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违法危害性
沿街餐饮店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水,且未对污水进行规范处理,极易导致油污、食物残渣等污染物堵塞排水管网,引发污水冒溢问题。这不仅会破坏周边居住环境、影响市民日常生活,还会腐蚀市政排水设施、增加管网维护成本;若污水渗入地下或流入自然水体,更会污染土壤和水环境,违背城市排水管理规范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案件启示
本案是执法部门践行“寓执法于服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范例。传统执法模式下,面对小微企业违法且无力整改的情况,单纯处罚往往难以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此次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主动响应企业困难,打破部门壁垒,组建专业服务团队,通过“组团上门”的方式,既坚守依法排水的管理底线,又创新解决方案为企业纾困,实现了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本案充分体现涉企执法“减量提质”的工作要求,通过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精准帮扶,避免了简单执法对小微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既保障了城市排水安全和市民合法权益,又助力小微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下一步,执法部门应持续完善“跨前宣传、组团服务”长效机制,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以更具温度和实效的执法服务,推动形成“合法经营、规范发展”的良好局面,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五、法条链接
1.《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畜禽养殖、屠宰、有消毒排水的宾馆酒店服务、有化学实验排水的科研、有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港口经营、汽车清洗,以及列车、轨道交通车辆、汽车的修理等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依法向水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2.《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四)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餐饮、汽车清洗、汽车修理活动的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日排水量小于或等于10立方米,或者餐饮商铺营业面积小于150平方米,或者就餐座位少于75个,且首次被发现、排水户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