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建设公司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时间:2025.12.31

 

施工泥浆乱排放   城市“血管”遭梗阻

                                                                                                      --某开建设公司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案

 

 

一、案由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案情简介

2024年9月5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赴现场查,发现开建设公司在虹口区北外滩街道(东至保定路、西至住宅小区、南至昆明路、北至唐山路)hk367-01地块开展工程建设。经CCTV管道检测确认,该工地周边多处市政排水管道存在泥浆淤积情况危害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涉嫌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2025年9月18日,开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至执法总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该项目在桩基围护阶段存在排放泥浆废水的行为,并对CCTV检测报告载明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最严重淤积管段管径为DN800mm,泥浆淤积占比达57.5%。随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步开展普法宣传及合规指引,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当事人认识到施工泥浆排入排水管网的危害性,立即启动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涉事管段泥浆清理,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确认整改符合要求。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性

本案中,施工单位违规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泥浆,造成管道严重淤积,直接危及城镇排水安全,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破坏公共基础设施。泥浆凝结后会大幅缩减管道过水断面,导致排水不畅,极易引发局部区域积水内涝,影响城市正常运行秩序,威胁市民出行安全。

2.干扰污水处理系统。泥浆进入管网易造成泵站堵塞、设备损坏,既增加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成本,也会干扰终端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降低出水水质。

3.存在隐蔽性与扩散性风险。管道淤积初期具有较强隐蔽性,难以第一时间察觉,持续积累后将造成系统性堵塞,后续修复工序复杂、成本高昂;淤积泥浆渗入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还可能引发二次污染。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不仅违反排水管理相关法规,更暴露出其对公共环境责任的漠视。尽管当事人事后积极整改,但已对城市地下管网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依法予以惩处具有重要警示意义,能够督促各类施工单位严守行业规范,共同维护城市“生命线”安全。

四、案件启示

本案警示各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守法律法规,不得为图施工便利而损害公共排水安全应主动将合规排放纳入施工全过程管理,健全内部监管机制。本案中,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能够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执法人员秉持“普法教育为先导、整改纠正为核心”的执法理念,在依法严肃查处的同时,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整改指导,在管道清理方案制定、整改期限合理设定、检测报告规范出具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既保障案件顺利办结,也助力当事人尽快恢复项目施工。

此案的处理,仅纠正了一起违法行为,更体现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兼顾“严格执法”与“引导服务”的有效路径。通过法律惩戒与合规指引并重,既守护了城市排水安全与公共利益,也为企业规范经营、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导向,实现了治理效能与社会效益的双提升。

五、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