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泥浆乱排放 城市“血管”遭梗阻
--某开建设公司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案
一、案由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案情简介
2024年9月5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赴现场核查,发现某开建设公司在虹口区北外滩街道(东至保定路、西至住宅小区、南至昆明路、北至唐山路)hk367-01地块开展工程建设。经CCTV管道检测确认,该工地周边多处市政排水管道存在泥浆淤积情况,危害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涉嫌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2025年9月18日,某开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至执法总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该项目在桩基围护阶段存在排放泥浆废水的行为,并对CCTV检测报告载明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最严重淤积管段管径为DN800mm,泥浆淤积占比达57.5%。随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步开展普法宣传及合规指引,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当事人认识到施工泥浆排入排水管网的危害性,立即启动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涉事管段泥浆清理,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确认整改符合要求。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性
本案中,施工单位违规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泥浆,造成管道严重淤积,直接危及城镇排水安全,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破坏公共基础设施。泥浆凝结后会大幅缩减管道过水断面,导致排水不畅,极易引发局部区域积水内涝,影响城市正常运行秩序,威胁市民出行安全。
2.干扰污水处理系统。泥浆进入管网易造成泵站堵塞、设备损坏,既增加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成本,也会干扰终端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降低出水水质。
3.存在隐蔽性与扩散性风险。管道淤积初期具有较强隐蔽性,难以第一时间察觉,持续积累后将造成系统性堵塞,后续修复工序复杂、成本高昂;淤积泥浆渗入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还可能引发二次污染。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不仅违反排水管理相关法规,更暴露出其对公共环境责任的漠视。尽管当事人事后积极整改,但已对城市地下管网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依法予以惩处具有重要警示意义,能够督促各类施工单位严守行业规范,共同维护城市“生命线”安全。
四、案件启示
本案警示各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守法律法规,不得为图施工便利而损害公共排水安全,应主动将合规排放纳入施工全过程管理,健全内部监管机制。本案中,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能够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执法人员秉持“普法教育为先导、整改纠正为核心”的执法理念,在依法严肃查处的同时,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整改指导,在管道清理方案制定、整改期限合理设定、检测报告规范出具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既保障案件顺利办结,也助力当事人尽快恢复项目施工。
此案的处理,不仅纠正了一起违法行为,更体现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兼顾“严格执法”与“引导服务”的有效路径。通过法律惩戒与合规指引并重,既守护了城市排水安全与公共利益,也为企业规范经营、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导向,实现了治理效能与社会效益的双提升。
五、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