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案
时间:2025.10.21

 

泥浆入网危害大    汛期违法代价高!

——某公司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案

 

一、案由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案情简介

2025年8月5日,市民通过“夏令热线”反映,杨浦区某工地有工人冲洗路面,泥浆流入市政管网淤积后造成该路段雨天易积水,给市民通行安全和防汛安全造成隐患。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获悉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执法调查。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在该工地从事建筑相关活动,工地沉淀池末端到出门井(总排口)以及接通市政管网的连通管,直至周边市政管网内部均有泥浆淤积。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管道检测单位对工地周边市政管网做全面检测。同步向涉事单位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当事人限期整改。经检测,该公司在建工地红线外位于某路路面上的市政井井室内淤积程度高达60%,工地沉淀池末端至该市政井的DN300管道内沉积物占管径50%,周边市政管道内也均有不同程度的淤积。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的代理人前来总队接受询问,承认其在上述地址从事建筑活动,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表示是由于施工工地的三级沉淀池清理不及时,导致部分泥浆流入市政管网。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后,当事人已于8月5日检查当天主动安排人员清理管道内的泥浆,并委托了具有资质的专业管道检测单位对工地周边管道重新做一次全面检测,以确保清理完毕、整改到位。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排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市水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三、违法危害性

向排水设施违法排放泥浆绝非小事,其危害深远且具有连锁性:

1.加剧城市内涝:泥浆板结大幅减少管径,雨天排水能力急剧下降,低洼路段更易发生严重积水;

2.威胁公共安全:积水阻碍交通,构成区域防汛除涝压力,甚至危及行人车辆安全;

3.破坏设施功能:长期淤积导致管道损坏、区域性排水系统瘫痪,政府须投入大量资金清淤修复;

4.影响防汛安全:浆淤积会严重干扰城市防汛系统的整体效能,大幅增加汛期应急抢险的难度与风险,使得局部积水更易迅速扩大蔓延,加剧险情扩大,对城市防汛安全构成系统性威胁。

本案发生时正值上海主汛期,案发路段地势低、商户密集,城市防汛安全面临严峻挑战,此类违法行为若不及时制止,在极端天气下可能导致大面积内涝、商户财产受损和公共安全事件,后果不堪设想。

四、案件启示

本案不同于一般轻微水务违法案件,其典型性与警示意义十分突出:该案发生在防汛关键时期,违法后果和风险显著放大,执法部门依法予以重罚,明确传递出“汛期违法代价高”的强烈信号;同时也警示施工单位,即使排放点位于工地红线之外,只要对公共排水设施造成实际危害,仍须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切莫心存侥幸,都必须依法严格管控。此外,尽管施工责任链涉及多方,但实际实施排放的施工单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法主体,施工单位应严格规范作业,确保泥浆沉淀达标后方可排水。此类违法行为不仅可能破坏城市排水管网,更直接侵害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排水畅通事关日常出行、居住环境和城市安全,是重要的民生保障,必须坚决维护。后续加大研究对相关责任单位的惩戒措施,真正做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本案也得益于市民热线举报,体现了社会共治的力量,欢迎广大市民继续通过“夏令热线”或12345热线反映身边的涉水违法行为,携手共同守护城市安全。

五、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