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损坏原水管渠 守护城市生命线人人有责
——某公司侵害供水设施安全案
一、案由
侵害供水设施安全。
二、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8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接到举报,反映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旁有原水管因施工损坏。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某管道工程公司于当天上午在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进行定向钻非开挖作业时,将一根DN1200的原水管损坏,造成路面大范围积水。
经查实,当事人在上述地点进行施工作业时,将原水管损坏,实施了侵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发现受损原水管已替换修复并通水。
综合调查取得的证据及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法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第十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裁量基准及整改情况,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性
原水管渠是城市生命线的重要设施,人为损坏会严重威胁城市运行秩序。主要危害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供水稳定:原水管渠是城市供水的源头通道,损坏会直接导致供水中断或水量锐减,影响居民日常用水、企业生产用水,甚至冲击医院、学校等重点单位的正常运转。
2.造成经济损失:一方面,抢修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材料采购、设备调用、人工成本等;另一方面,供水中断会导致企业停产、商业停业,产生间接经济损失。
3.引发次生灾害:地下原水管渠损坏可能导致水土流失,造成地面沉降、塌陷,威胁道路、建筑物安全,引发交通拥堵或安全事故;同时,大量漏水还可能浪费宝贵的水资源,加剧区域水资源紧张。
4.扰乱公共秩序:长时间停水易引发民众焦虑,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增加政府部门的应急处置压力。
四、案件启示
许多损坏事故源于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充分了解地下管线分布情况。施工单位应主动与管线所属部门沟通,利用专业探测设备,详细探明施工区域地下原水管渠及其他各类管线的位置、走向和埋深,避免盲目施工。同时,建立完善的施工区域地下管线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各施工单位随时查询,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损管风险。
施工中野蛮作业是损坏原水管渠的重要因素。施工单位要制定严格的施工操作规范,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杜绝违规操作。例如在原水管渠附近施工时,避免使用大型冲击性设备,采用人工配合小型机械的谨慎施工方式;遇到不明管线时,立即停止作业,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再继续施工。
一旦发生原水管渠损坏事故,快速有效的应急响应能减少损失。供水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各部门职责。配备专业的抢修队伍和充足的抢修物资,确保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抢修工作,尽快恢复供水。同时,及时向公众发布停水及抢修进展信息,稳定社会情绪。
公众作为供水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对原水管渠保护有着重要作用。市民群众如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可以使用微信登录“上海市水务有奖举报小程序”进行举报,共同维护城市生命线。
五、法条链接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第十条第(九)项: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