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 >以案说法
某公司侵害排水设施案(倾倒废弃物)
时间:2024-03-22 来源:   作者:三支队

 

规范工地排水行为,营造和谐人水环境

 

 

一、案由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二、案情简介

202311月,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闵行区莲花南路当事人某公司在建工地存在向市政管道倾倒施工泥浆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经现场初步调查,发现工地周边管径1200毫米的市政管道内存在大量施工泥浆,当即向当事人工地相关人员进行问询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勘验图,同时安排管线调查CCTV检测。通过管线调查CCTV检测报告佐证,查实该工地周边部分市政雨水管道泥浆淤积率达60%,情节较为严重。执法人员依法认定该当事人实施了向市政管道倾倒施工泥浆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元的行政处罚。被查处后,当事人通过彻底清除附近市政管网内泥浆、设置两个三级沉淀池、前移并加强车辆清洗点管理等措施迅速完成了整改,避免工地周边市政管网再次淤堵。

三、违法危害性

(一)造成市政管道排水不畅。施工单位把未经沉淀处理的施工泥浆直接向市政管网大量排放,容易造成泥浆在管道内凝结,导致市政管道堵塞,降低管道过水能力,管道存在“一尺不通,万丈无用”的特性,本案中堵塞长度不长,为37.5米,但其堵塞程度高达60%,严重危害排水功能。在汛期,管道过水功能受损会大大减缓汛期排水速度,城市排水不畅造成雨水冒溢,甚至内涝,造成严重的防汛安全隐患。

(二)造成河道水环境污染。未经预处理的泥浆污水倘若通过市政管网流入河道,一则也会导致河道淤积,降低河水流动性并增加疏浚难度,二则工地经常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并纳入雨水官网,最终会进入河道造成河道水质污染,危害河湖生态环境安全。

四、案件启示

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排水设施的防汛功能,是防汛安全的重大隐患,因此,更应快速、准确的处理此类案件,及时疏通被堵塞的市政排水管网,确保防汛安全。本案对于向排水管道倾倒废弃物的同类案件,尤其是排放施工泥浆导致市政排水管道堵塞案件的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及处罚的定性具有典型意义。同时,也要通过加强宣传指导,进一步增强建设施工单位防汛排水意识,规范工地排水行为,减少泥浆水排放等对排水管道设施的影响,进一步明确各在建工地的排水管道养护移交范围和养护标准,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和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养护管理责任。城市排水安全与每个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施工程建设时,应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并做好污水、施工泥浆等的处置处理工作,做到施工行为不违法,积极配合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好城市排水生命线。针对违法排水行为,所有市民均可通过12345热线或是微信“上海水务有奖举报小程序”举报违法行为线索,若情况属实将会有现金奖励。市民共同监督是发现此类违法案件的重要渠道,只有充分有效发挥好举报受理渠道的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共同维护好城市防汛安全,营造人水和谐的城市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五、 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返回上一级